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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取消农业税与构建和谐社会

时间:2012-03-30 15:10来源:非非想 作者:军人 中国法律网

全面取消农业税与构建和谐社会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02 税法律师: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到2020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提出:到2020年,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而延绵中国2600年的农业税(皇粮国税)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这对有9亿农民的大国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就农业税的起源、沿革、作用以及取消农业税对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进行了思考。

  一、农业税的起源和历史沿革

  农业税古时称田赋,我国最早的田赋形式是“贡”。夏朝“自夏禹平水土,别壤定赋,名之曰贡”。每个农夫授田50亩,以5亩之收入交给奴隶主,称之为“贡”。殷商时期,田赋又称为“助”,即“一人授田70亩,中为公田,8家共耕之,此借民之助耕公田”,“以公田所产为赋”。西周时,田赋又称为“彻”。“彻”折衷了“贡”与“助”的做法,“通度田土,征取其赋”,根据田亩确定田赋。贡、助、彻均为“什一之赋”,所不同的是:贡不具有“征”的性质,而彻具有“征”的性质;贡为自由性,彻为强制性。春秋时期,授田制废除,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贡、助之法难以为继。据((左传》记载: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秋十月开始实行“履亩而税”的“初税亩”制度,即“无公私田之区别,一律征赋”。初税亩的出现,标志着夏、商、周时期的劳役地租改变为以田亩计征的实物(粮食)地租。

  从此,历史上田赋(农业税)的轻重随着周期性的改朝换代而变迁。王朝建立初期,总是实行轻税政策,鼓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当王朝政权稳定,机构渐膨胀,腐败现象丛生的时候,老百姓又会背上沉重的税赋,从而不断地进行着周而复始的循环,这也称“黄宗羲”定律。重田赋的朝代主要有:战国末期,秦始皇兼并六国后,随着全国的统一,设三十六郡,内建阿房宫,外筑长城,大兴土木,田赋、徭役大大增加,田赋增加了46倍,力役为“全‘民之半”,庶民曰:“苛政猛于虎。”造成“男子力耕,不足粮饷,女子纺织,收养。不足衣服”,出现了公元前209年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农民起义——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战争,加快了秦王朝的崩溃。隋朝初期实行均田制,减赋税、罢乡官,户口之间以里闾族党为联系,五家为保,保伍为闾,闾四为族。政权刚稳定,隋炀帝就开始了历史上规模浩大的开凿大运河工程,田赋与劳役快速加重,引发民不聊生,以致丧失政权。宋太祖统一中原后,曾一度普减田赋,按土地数量及肥瘠情况分五等,夏税钱,秋税米。宋真宗(998年)以后,由于战乱,国库空虚,财用匮乏,故苛政逐渐增多,以致屡次预借粮草,赋税成倍增加。由于赋税过重而无人肯种田,造成国力空虚,金兵突起,北宋灭亡。民国时期的《田赋史》记载了浙江田赋特重的情景:“以农夫蚕农冻而织,馁而耕,供税不足,则卖儿鬻女,又不足,不得已而逃荒。”轻田赋的朝代主要有:汉朝初期采取休养生息政策,田赋的征课,由十五税一减至三十税一。唐太宗李世民采取轻徭薄赋,推行“租、庸、调”法,即有田则租,其实收养。有丁则庸,有户则调。唐德宗(780年)开始实行杨炎提出的“两税法”,田赋按夏秋两季交纳,钱粮兼征,包括“量人为出”,在当时是个创举,并对以后的田赋制度影响很大。宋朝王安石变法调整徭役征调制,将徭役转化为税收,是税收制度的进步。明朝万历九年(1581年),宰相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改田赋征粮为征银,对均平赋役,尤其是在减轻徭役方面颇有成效,使税赋制度更趋于简化,是中国税赋制度的重要转折。清朝顺治十四年(1657年)颁布《赋役全书》,康熙年间修订后规定,以在册人丁为准,把丁银固定化,以后“续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元年(1723年)将丁赋合并于地税内,称“地丁”即“摊丁人庙”,使丁税比以前更为公平。以致出现了历史上的“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和“康乾盛世”等现象。但不管赋税的重或轻,都只是封建社会周期性更替的时间长或短之分而已。

  二、建国后农业税的变革及其作用

  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征收的田赋称“公粮”,后统称农业税。农业税以征收粮食为主,由粮食部门征收后统一与财税部门结算粮款。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实行全额累进税制,平均税率为15%,最高不得超过常年量的25%。1958年6月3日,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税条例年11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的请求》,从此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并由乡镇政府组织征收,此举是农业税由实物(粮食)税向货币税的过渡。其实农业税既不是完全意义的产品税也不是土地税,是特定条件下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实物税演变而来,不论你生产的农产品是否交易,有无收入和收入多少都得按统一的标准纳税,这既不合理、也不公平。为此,2004年3月1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从今年起要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要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2004年至2005年,全国有28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税,2005年12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取消农业税的决定。

  皇粮国税是中国历史上最长寿的税种之一,田赋是历代王朝稳定政权的主要财源,曾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绩。革命战争时期,广大农民踊跃缴纳公粮,用一辆辆装满粮食的小推车,“推出”了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成立后,农业税又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几十年来一直是国家财力的重要基石。统计数据显示,“建国后的最初几年,农业税一度占国家财政收入的40%。从1949年至2003年全国累计征收农业税3945.66亿元;从1953年至1983年,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全国农业对工业化的贡献超过6000亿元。从黄岩情况看,1949年至1984年共征收农业税(粮食).5吨,其中的上解粮调往上海、杭州等地作为供应粮、储备粮、支前粮等,起到了农村支持城市,农业反哺工业的积极作用。正是依靠农业的”乳汁“哺育,实现了1948年多党联合起草的《共同纲领》提出的通过”三大改造“走工业化发展道路,使新中国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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