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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户口户籍管理办法【官方最新发布】

时间:2012-03-30 20:22来源:蓝色雪 作者:苍凉边关 中国法律网
城镇居民投靠户口的管理(七楼)



许可事项名称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受理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法规处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下午5:00

办理地点

昆明市环城东路246号市外侨办六楼

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概述

昆明市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条、第三十条

事项申办条件

1.申请人为归侨;

2.申请人为侨眷;

3.申请人为港澳同胞眷属、外籍华人眷属

申报材料

一、归侨身份认定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出归侨身份认定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原始档案记载(复印件1份,并由提供单位签字、盖章);

3.原居住国定居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回国时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现居住地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意见(原件1份)

二、侨眷身份认定的申请材料:

1.申请人提出侨眷身份认定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海外亲属居住国定居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海外亲属护照(复印件1份),或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

4.国内亲属归侨侨眷的档案记载(复印件1份,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shouyang/shouyangfagui_/2012/0322/198976.html。并由提供单位签字、盖章);

5.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确认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侨眷身份必须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港澳同胞眷属、外籍华人眷属身份认定的申请材料参照侨眷身份认定的申请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身份认定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认定要求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受理--申请人填写《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登记表》并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申请人将《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登记表》交回市外侨办审批认定、盖章--核发《归侨、侨眷、港澳同胞眷属和外籍华人眷属登记表》。想知道领结婚证要什么手续

经审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

服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不含申请人到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许可事项名称

华侨回国定居审核

受理机构

昆明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法规处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5:00

办理地点

昆明市环城东路246号市外侨办六楼

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概述

定居在国外,要求回国定居并符合条件的华侨

政策法规依据

《国务院侨办关于华侨回国定居的审批意见》

《国务院侨办国内司、公安部六局、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旅居国外中国公民申请回国定居的意见》

事项申办条件

1.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对方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

2.在国外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人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3.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已在国内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由农转非或由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的。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出回国定居的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近照(半寸免冠彩照3张);

3.申请人居住国定居身份证、护照(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办事处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回国定居的书面申请,要求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受理--申请人填写《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市外侨办函请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市外侨办发函商昆明市公安局--市外侨办报云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商云南省公安厅审批--昆明市公安局通知申请人领取《华侨回国定居证》

经审查不符合审核要求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相比看北京小动物收养中心

服务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不含我驻外使领馆核实、昆明市公安局复函,以及云南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核和云南省公安厅审批时间)

收费标准

备注



许可事项名称

暂住证变更与延期

受理机构

办公时间

办理地点

联系方式

服务内容概述

政策法规依据

事项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外地来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持《暂住证》,房(户)主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即可),证件地址与暂住人口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户)主应注明办证人实际居住的详细地址。

办事处理流程

(一)外地来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向新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二)《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人员,应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三)外地人员持有效期限不满一年的《暂住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在最长有效期内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登记。(四)外地人员离开本市,应向暂住地的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暂住证》交回派出所。(五)外地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按规定重新补办。

服务办理时限

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外地人员,暂住地派出所应当场办结,发给证件。

收费标准

《暂住证》工本费:每证5元

备注



许可事项名称

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

受理机构

市公安局治安局户政处及各派出所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办理地点

市公安局治安局户政处及各派出所户籍室

联系方式

市公安局治安局户政处及各派出所户籍室电话

服务内容概述

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口管理概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24号(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九)《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市人发[2005]52号)(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1]126号)(十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十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事项申办条件

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

申报材料

人事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

办事处理流程

院士、博士后研究生在本市落户的,凭人事部门分配、接收通知,具体接收单位介绍信、户口迁移证、审批后发给《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服务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许可事项名称

异地入伍因家庭变迁需本市区安置落户

受理机构

市区户政处及各派出所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区户政处及各派出所户籍室

联系方式

市区户政处及各派出所户籍室电话

服务内容概述

政策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户口管理概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三十条便民利民措施》(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户籍人口准入政策若干意见和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17号)(七)《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公安局等四部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0]24号(八)《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九)《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大中专毕业就业工作的通知》(市人发[2005]52号)(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1]126号)(十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十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事项申办条件

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退伍战士落户

申报材料

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办事处理流程

异地入伍及因家庭变迁来本市区安置的退伍战士落户的,凭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和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市迁入市区人员准入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审批后在迁入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落户。

服务办理时限

二级受理办结时限为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备注



许可事项名称

城镇居民投靠户口的管理

受理机构

市局户政处及各分县局、派出所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局户政处及各分县局户政大队、派出所户籍室

联系方式

市局户政处及各分县局户政大队、派出所户籍室电话

服务内容概述

政策法规依据

事项申办条件

申报材料

办事处理流程

具体见标准规范

服务办理时限

收费标准

备注

具体见标准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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