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联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建设与价值定位来源:作者: 2004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国之一。随着与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贸易量的增长,以及各种合作关系日趋密切,知识产权成为当今社会发展生产力最为主要的核心竞争力,同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也日趋严重,如何保护知识产权也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律师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为满足当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维权需求,各地律师应当紧密合作,建立一个强大的律师知识产权维权团队,并以此为基础来促进律师事业的发展。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尚未建立一部《知识产权保护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组成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 2、国家职能部门。包括工商机关、质检机关、商标局、专利局、公安机关等其他相关部门,他们代表国家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权利,打击侵权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权利人保护。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这两类权利人在发现被侵权后,依法有权向相关部门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4、律师。在知识产权维权活动中,律师虽然不能作为独立的维权主体出现,但是其所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绝大多数知识产权维权活动的成功,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律师的辛劳工作。 二、我国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1、知识产权被侵权状况 随着知识产权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出台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为权利人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国家在全国各地也成立了许多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或授权相关行政部门,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责。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仅2010年全国地方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件和 件,新收一审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达到.33万元,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一审刑事案件 3942 件,同比上升7.7%;判决发生法律效力6001人,其中有罪判决6000人①。为有效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据调查了解,目前国内绝大部分知名品牌产品以及动漫产业链产品的企业或权利人,均深被侵权行为所困扰,有些知名产品的真品在市场上占20%左右的市场份额,侵权产品却占市场80%左右的份额②,尤其是某些国外品牌,市场上的产品竟全部是假冒产品。在大中城市中,侵权产品相对数量要低于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其原因是:首先,小城镇和农村居民,对相关产品的真伪辨别能力比较低。其次,在小城镇和农村销售侵权产品,更加使权利人难以发现。再次,在小城镇和农村执法环境相对较差,打击力度明显低于大中城市。因此,在保护知识产权领域,还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精力,来满足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 2、当前我国维权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状况 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主体中,权利人与消费者是被侵害主体,其要求打击侵权行为的决心和呼声最为强烈。但是,由于消费者和权利人在法律知识上的欠缺,很难独立完成维权活动,绝大多数消费者和权利人都需要律师的协助才能完成。在一般情况下,律师协助权利人或消费者进行维权,依法应当收取一定的代理费,因此,即使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律师对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积极性也很高。国家职能部门,是代表国家行使职能的市场监管主体,由于人员编制不足等原因,一般都是在接到投诉或举报后,才组织人员予以调查,很少主动到市场上监督检查是否存在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3、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困难的几点主要原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有以下特征:1、隐密性,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较长时间之内很难发现被侵权,有些权利人甚至始终不知道被侵权。你看大学生创业政策。2、不确定性,包括侵权人主体的不确定性和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3、违法性,所有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为法律所禁止的。 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果,但是与日趋严重的侵权现实相比,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当前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困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性,权利人在被侵权之后,你知道收养。很难立即发现已被侵权,也不知道侵权人是谁。只有在侵权行为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才会发现被侵权的事实。 第二,维权成本较高。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被侵权后,进行维权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是非常巨大的。从调查取证到起诉立案,在经济和时间上需要很大的付出,而由于被侵权后很难确定实际损失额,所以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一般也不能完全弥补实际损失,有些个案甚至连维权成本也难收回。正因如此,部分权利人直接放弃打击侵权的念头,用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或防伪技术,来与侵权人赛跑。但往往又会出现,今天刚发布的新产品,过不了几天,就发现被假冒了,有的假货甚至比真货上市还快,这让好多企业非常无奈。 第三,政府相关部门人员不足,不能及时有效的采取打击侵权行动。还有些地方政府负责人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或收受贿赂,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采取放任或保护态度,给权利人的维权活动设置障碍,严重妨碍了维权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得本来就非常困难的维权过程更加曲折。 三、如何发挥律师的更大作用 当前律师参与知识产权维权活动,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以致侵权人未能受到公正的法律制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而律师在知识产权维权活动中,明显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应当发挥出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为使律师在知识产权维权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以律师为主、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稳定的知识产权维权联盟 律师在知识产权维权活动中,单凭某一个人或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以茅台酒为例,在全国各地均有假茅台酒在出售,用一个律师或一个律师事务所为茅台酒公司进行维权,即使这个律师常年在外进行维权,但全国有数千个县级城市,怎能全面维护?不但无法完成这项任务,并且还会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因此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稳定的以律师为主的、其他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专业维权团队。中国知识产权维权联盟,正是顺应当前知识产权维权需求所必须产生的。维权联盟建立后,其优势是非常明显的:第一、权利人可以通过各地的加盟律师,了解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全国各地是否被侵权,以及被侵权的程度,加盟律师还可以长期为权利人在当地进行市场监督,及时向权利人提供市场信息。第二、权利人通过联盟可以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侵权人展开维权活动。全国性维权团队的建立,使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同时进行维权,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第三、可以降低企业维权成本,如交通费、住宿费等,使企业不必担心要先支付巨额的律师费。第四、可以协助企业对商品在流通领域的管理。第五、加盟律师或加盟律师所在的律师所,在当地交际广泛,都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在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方式解决侵权纠纷时,具备一定的有利条件,可以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 以上联盟优势,是律师个人或某一个律师事务所无法相比的,因此,要使律师在知识产权维权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维权联盟。 (二)、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维权联盟组织管理体系 为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许多权利人或律师组成了不少的维权联盟,采用联盟会员合作方式进行维权,这些联盟一般都是非常松散的,没有统一的规章制度,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在实际维权效果上,成果很一般。以至于许多人对各类维权联盟能带来的维权效果产生怀疑。 任何组织或团队的成功,离不开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1、要有自己的发展理念或指导思想。成立联盟,应当明确成立联盟的目的、宗旨,围绕该目的、宗旨来建立自己的发展理念或指导思想,使所有联盟成员非常清楚自己加入联盟的目的是什么,自己在联盟中的作用是什么,这个联盟能为社会做什么。这样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才不会出现偏差,能够始终保持目标一致性。 2、建立稳定的组织体系和完善规章制度。每一个团队或组织,必须要有内部的职能部门,以便能够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在松散型人合的组织和团队中,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团队是非常困难的,既存在经费问题,又存在是人员任用问题。没有一个稳定的管理团队,任何组织或团队都很难存在较长时间。因此,建立稳定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另外,有了稳定的组织管理体系之后,还要制定完善的联盟规章制度,没有制度,任何组织或团队都将是一盘散沙。最终也无法实现成立联盟的目的。 3、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要实现一个目的,尤其是一个非常远大的目的,必须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这对目的的顺利实现,是非常重要的,科学的实施方案,有利于目的顺利实现,不科学的实施方案,会给实现目的造成障碍,甚至无法实现目的。因此,制定切实可行的短期、中期、长期实施和发展方案,至关重要。我不知道创业人物。 4、该组织或团队存在的必要性。被社会所需求,是任何成功发展所离不开的,不论多好的理念或商品,不被社会所需求,都很难成功推广。一个团队或组织是否能存在与社会,也要看社会是否需要。该组织或团队的存在,能给社会带来有利因素,就能够良性发展,否则就会逐渐萎缩或消失。 知识产权维权是一项非常繁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因此建立一个真正能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起到保驾护航作用的知识产权维权联盟,就必须制定科学的联盟体系及内部管理制度,来规范联盟成员的行为,促进业务开展和便于社会各界成员或主体参与。 (三)、创建切实可行的异地互助机制 进行知识产权维权,需要全国各地的联盟律师共同配合合作,没有各地律师之间的诚实、密切配合,联盟就不会实现预定的维权效果。如何异地相互配合,需要加盟律师共同制定一个规范,该规范能够照顾所有加盟主体的基本利益,同时,又能使维权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异地互助需要解决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代理。联盟作为一个业务紧密合作的团队,就需要将每一位加盟律师的业务资源,变成联盟全体律师的业务资源,任何联盟律师接受权利人的授权后,都可以在联盟内部转委托授权联盟内的任何律师进行维权工作。要充分保护好权利人的权利,就需要有一套切实可行的办理业务流程,使联盟合作律师做到资源共享、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协助,以优质的服务来完成权利人委托的维权事务。 2、利益分配方案。这包括权利人的利益问题、律师的利益问题、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联盟长远发展问题等等,其中,最为主要的还是利益分配问题。因为,利益分配不均,必然会导致团队内部发生纠纷,阻碍联盟的发展与生存。所以,制定一套相对公平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决定联盟是否能够健康、长久发展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3、奖励与惩罚制度,任何组织团队的存在,都必须建立一套适当的奖励惩罚制度,没有奖惩制度,就无法正常管理各团队。同样,律师维权联盟也需要建立一套自己的奖励与惩罚制度,对于优秀者进行奖励,对违规者进行惩罚。但是,联盟不是国家行政权力机构,所制定的奖励与惩罚制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还要有切实可行性。 (四)、关注年轻律师发展,实现资源、利益共享 刚进入律师行业的新律师,尤其是刚从学校出来,就参加工作的年轻律师们,拓展自己的案源是非常困难的。业内公认的律师发展规律,就是在刚做律师三到五年期间,是律师开展业务的困难阶段。这个阶段也是年轻律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阶段,有一部分年轻的律师,为了开展案源,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甚至采取犯罪的方法来办理案件,以求达到胜诉的目的,最终锒铛入狱,遗恨终身。为此,联盟的建设发展,要以为年轻律师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为任务,发扬传帮带的团队合作精神,努力促使律师队伍良性发展。在联盟队伍建设方面,要着重发展年轻律师,给年轻律师多创造实践的机会,由老律师负责拓展业务和指导如何开展维权工作,年轻律师负责落实具体维权工作,这样可以给老律师节省出大量差旅时间,去钻研、拓展业务和传授办案经验,同时,让年轻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法律服务的实践活动中,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尽早的被更多的当事人所认可,建立起自己的业务领域以获得稳定的收入。 再需要说明的是,在联盟运作模式下,老律师为年轻律师提供实践机会,不会损害老律师的案源和收入,相反还能给老律师增加收入。因为老律师取得某一权利人授权后,自己无法对该权利在全国范围内同时维权,只能有选择性的进行维权,在这种情况下,单凭自己的个人力量,不可能起到全面制止侵权的效果。而另一方面,由于自己的个人精力、时间有限,无暇顾及其余的侵权人,浪费掉了大量的案源。所以倒不如将自己所获授权的维权权利,同时转授权给所有联盟律师,这些被转授权委托的律师,就都如同成为该律师的合作对象,他们可以同时在全国地域范围内进行维权活动。在这种合作机制下,按照联盟的利益分配制度,在获得的赔偿费用中,也给提供案源的律师提出一部分利益。 四、结论 总之,在当前知识产权被侵权非常严重的情况下,要保护好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就需要权利人与律师之间的紧密合作。律师与律师之间也要紧密合作,才能有效的制止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以律师为主的知识产权维权联盟,是实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最佳途径。以上是笔者个人的一些观点,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 最高人民法院网 【2】《经济日报?快读》总第164期B16. 上一篇: 下一篇: (文章声明: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