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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市女职工劳保若干规定第6条、市计生条例六章29 条、30条

时间:2012-04-04 05:58来源:秋后枫叶 作者:听海 中国法律网
有悬赏。。。。多谢多谢~~
都有明确规定! 京市女职工劳保若干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市计生条例六章29 条、30条  第二十九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对比一下收养手续。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农民、城镇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条 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四周岁以内的,经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二)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费用;   (三)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城镇分配、出售住房,农村安排宅基地,优先给予照顾;   (五)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积极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对有困难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可以适当减少集体义务工或者优先安排到乡镇、村办企业工作。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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