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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与收养的问题

时间:2012-04-04 08:37来源:水洁 作者:閉眼就不會醒來 中国法律网
请问,过继与收养有何区别,过继给别人的孩子是否对亲生父母就没有赡养的义务了,两者之间各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收养与抚养、寄养、立嗣的区别 收养与抚养 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抚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亲属或其他人对其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包括的范围较广,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外,还包括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故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故世或无力抚养的弟、妹也有抚养义务。 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其抚育、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因此,收养经收养人、送养人协商一致,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就终止了。 抚养是基于原有的法律关系,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兄、姐对弟妹的抚养,以及未成年人父母的亲属、朋友对孤儿或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进行抚养等,均不产生拟制血亲关系,被抚养人与生父母的生养关系不终止。 收养与寄养 寄养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的特殊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我不知道租房合同无违约金。把子女寄托在别人家里,由生父母出资提供子女的生活抚养费,所以寄养与收养有较大的区别。 首先,收养法解释。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而寄养关系成立,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接受寄养的人是代为行使监护职责,抚养和教育被寄养人,因此寄养人和被寄养人之间不产生父母子女关系。 其次,被寄养人的抚育费和民事赔偿责任等仍由被寄养人的父母承担,而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 再次,因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发生一系列法律关系的变化,所以法律对收养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签订收养协议,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抚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均须符合法定条件等等。而寄养可以看作是父母抚养子女的一种方式,只要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律上一般不作干预。 收养与立嗣 立嗣,又叫过继,是封建社会流传在民间的一种收养方式,其特点是宗族继承,男尊女卑,与社会主义的收养关系存着明显的区别。 1、立嗣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视为无后,家业无人继承为不使之流失,遂立同族子侄为嗣,女子不能立嗣,也不能立同族女性后辈为嗣,而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不限男女均可。 2、立嗣的目的,是传宗接代,继承家业完全是为了无子一方的利益,而收养关系则首先是维护被收养人的利益,以有利于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人为原则。 3、因为立嗣是封建宗法制度的产物,其目的形成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故司法实践中对此不予保护,如是自愿立嗣,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视为事实收养,按收养关系对待。如无子的男子已死,其配偶为其立嗣,则不能视为收养关系,如被立嗣人与死者配偶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可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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