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人民出版社。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廷华。 张廷华与河南人民出版社(以下简称出版社)出版合同纠纷一案,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5日作出(2007)金民二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出版社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08年5月15日作出(2008)郑民四终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9月2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276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手起家创业。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徐豫生、董富强和张廷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忠利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廷华提起诉讼称:2003年4月25日,双方签订《中学英语趣味博览》出版合同。约定于2006年3月1日(应为2003年6月1日)前将作品的稿件交付出版社,出版社应于2003年11月1日前出版作品,收养。由出版社确定印数,按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50元/千字,由出版社在作品出版后6个月内付酬等。按约定将书稿交付出版社后,其负责人刘玉军提出将该书分为《趣味英语读本》初中版和高中版,创业资金。后又提出分为初中版两本和高中版两本共四本,以便同其他书配套分年级出版。为此,自己请人协助完成四本图书的书稿。后来刘玉军又提出按初中版和高中版分两本出版。经多次催促才于2005年1月将图书出版,2006年1月24日支付了部分稿酬,尚欠大部分稿酬未支付,经索要稿酬通知单未果。请求判令出版社支付尚欠稿酬元,延迟付酬滞纳金4011.29元,赔偿分编书稿损失2000元。 出版社答辩称:张廷华提供的稿件不符合要求,其所称尚欠稿酬元和要求支付迟延付酬的滞纳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稿酬已支付完毕,所称分编书稿损失并不存在。 一审认定:2003年4月25日,张廷华与河南热出版 社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想知道收养。约定:张廷华授权出版社发行《中学英语趣味博览》一书,张廷华于2003年6月1日前交付作品稿件,出版社于11月1日前出版作品,印数由出版社确定;如不能按时出版,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30日通知张廷华,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稿酬支付方式为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即50元/千字,在作品出版后6个月内支付;张廷华协助出版社进行该书的宣传、推广,出版社在折扣上给予优惠等。合同签订后,张廷华将书稿交付出版社,后为出版需要,张廷华请他人协助将该书分编为初中版、高中版各两本。该书于2005年1月以初中版和高中版共两本出版。2006年1月24日,出版社支付稿酬8294.60元,依其2005年12月27日出具的稿酬通知单显示具体为《趣味英语读本(初中版)》基本稿酬4300元,加上印数稿酬43元,扣除作者购书费960元,计3383元;《趣味英语读本(高中版)》基本稿酬6050元,加印数稿酬60元,扣除个人所得税183.40元及作者购书费1015元,计4911.60元;合计8294.60元。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