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电信业务经营者义务(电信资费方面 )

时间:2012-04-04 22:31来源:習慣920 作者:僤鯓就是嵵緔 中国法律网

电信业务经营者义务(电信资费方面 )

来源: 作者: 时间:2009/05/12 消费者权益律师: 电信资费,是指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各项规定

  电信资费,是指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一)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职工婚育证明。接受电信主管部门的依法管理。

  (二)经营者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电信资费的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1、相互串通,订立价格联盟,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

  2、对其经营的不同业务进行不合理的交叉补贴;

  3、在提供相同的电信服务时,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电信用户或者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4、擅自散布涨价或者降价信息,看看厂房租赁合同范本。扰乱电信业务市场秩序;

  5、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或者服务项目擅自设立收费标准;

  6、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提供电信业务或者服务,搞不正当竞争;

  7、擅自改变计费方式,直接或者变相改变国家规定的资费标准;

  8、擅自将不同电信业务捆绑销售,以规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

  当经营者发生上述行为时,其他经营者有权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申请予以制止。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业务和电信服务项目外,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电信资费的权利。对于新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前向信息产业部申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四)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标明电信业务的计费单元、资费标准、收费方式、服务项目等情况。

  (五)经营者在接受电信主管部门有关电信资费的依法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检查所需的计费系统数据、帐簿、单据、凭证、文件等资料。

  (六)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经营者有权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制定电信资费。

  (七)经营者有权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资费调整建议及调整方案。

  (八)经营者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电信服务项目基础上,开展新的电信服务项目的资费标准,其实收养法全文。由经营者提出方案,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九)经营者有义务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电信资费监测所需各项数据。经营者申请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成本、业务量、收入等资料。

  经营者应根据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资费情况。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科研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和其他研究部门进行电信业务成本调查时,经营者应给予必要的支持,提供便利条件。

分享到:
特别推荐
·
·
·
·
·
相关文章
·
·
·
·
·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上一篇:
下一篇: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