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4/22 推荐债权债务律师: 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 从成都来永川做生意多年的吴立近日遇上一件烦心事,一位生意上的朋友在今年春节期间向他借钱8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但如今朋友一推再推,给了他几个月的利息后,本金一分未还,让吴立进退两难。 类似吴立这种因借贷烦如何规避风险? 民间借贷如何规避风险? 从成都来永川做生意多年的吴立近日遇上一件烦心事,一位生意上的朋友在今年春节期间向他借钱8万元,约定3个月后归还,但如今朋友一推再推,给了他几个月的利息后,本金一分未还,让吴立进退两难。 类似吴立这种因借贷烦心,甚至生纠纷,与朋友、亲戚反目成仇,甚至闹上法庭的事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他人向你借钱时,如何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呢? 没立字据“空口无凭” 永川区红炉镇的张某和魏某是朋友关系。去年2月18日,张某在电话里向魏某问道:“我借给你的1万元钱什么时候还?”对方回答:相比看空头支票怎么罚款。“我不欠钱,我只是替别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你。”张某将通话内容录音,并以此为据将魏某告上法庭。但法院最后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收养关系。法官指出,张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对方主张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平时关系密切,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往往是以口头协议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足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非常有必要。 利息要符合法律规定 2007年6月,胡某向李某借款8万元。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但胡某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经审判,法院判胡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民间借贷中,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我不知道买社保需要什么证件。该条例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非法借贷不予保护 去年10月,王某在自己家中设赌场抽“茶钱”,陈某等人来到王家聚赌。赌博中,陈某向王某借赌资1万元,并在上签字,约定年底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要,陈某就是不还。王某只好诉至法院,但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听听http://www.5law.cn。“在自家设赌抽红,明知陈某参赌输钱,仍借款给陈某继续赌博,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合法的民事权利才受法律保护。永川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 2004年9月,赵某向吴某借款元,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日期。经多次催促,赵某一直未还。去年11月,吴某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吴某诉讼。 为什么对吴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呢?原因就在于吴某主张权利时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吴某虽称多次催要,但赵某对此予以否认,吴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吴某的主张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分享到: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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