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于12月17日报道的《泉标著作权,到底应属于谁?》 一案,引发读者的广泛关注,泉标著作权到底应属市政府还是原创作人?一时间成了大家争论的话题,有市民认为,泉标著作权应属市政府。如果泉标不是立在泉城广场,池州创业名人。就不会产生这么大的价值。对此,记者进一步进行了采访探讨。 泉标著作权和泉标原件所有权属不同的概念 “对于市民关注的泉标著作权之争,应区分泉标著作权和泉标原件所有权的不同。”山东中威律师事务所的杨统河律师表示说:“泉标著作权和泉标原件所有权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第17 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你知道http://www.5law.cn。” 由于济南市政府和受委托人没有约定,创业人物。泉标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是没有疑问的。 而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杨统河律师向记者分析称,由于泉标是济南市政府委托设计安装的,所以济南市政府享有泉标原件的所有权,同时也就享有在泉城广场展览泉标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不受著作权人限制的,但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还是归著作权人所有。 知识产权是私人创造性劳动,不具有社会属性 “至于泉标因立于泉城广场而使泉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大大升值,从而引发著作权归属著作权人是否公平的争议,这已经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上升到哲学层面的价值观念问题。”杨律师解释说,按照劳动价值论,商品的价值应当和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劳动成比例。但劳动创造价值理论在知识产权上很难使用。因为过去我们在政治经济学上涉及的劳动都是指可以重复,可以比较和计量的劳动,而知识产权的成果是一种不可重复和衡量的劳动。因此我们可以把劳动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劳动,一类是创造性劳动。劳动价值学说对于创造性劳动来说是无法适用的,也就是盲点。由于创造性劳动的一次性,不可再现性使我们根本无法找出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衡量它的价值。这种劳动完全是一种纯粹的个体行为,不具备社会属性。一件专利可能被应用到产品上带来上亿的回报,也可能在交纳了数年的专利费用后仍然无人问津。 “知识产权作为私权,其价值是由其效用来决定的。”效用论,简单说就是满足人的某种需求,然后根据供求关系界定其价值标准。私权的特点之一就是排他的,这是毫无疑问的。通过排除他人的滥用,就可以达到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目的。知识产权就是利用在有限期间内的排他性,来实现自身价值的。知识产权和股票、期货等一样,都是以西方经济学的价值体系为标准建立起来的财产权,其价值不能用劳动价值理论来解释。如果我们要对其进行立法保护,就不得不从西方经济学的效用先行角度确认其价值。西方经济学已经渗透到了我们社会的各个层面,法律作为与经济密切相关的一个部门必然也要受到其影响。 “泉标著作权案,对关注此案的普通泉城人来讲,应当不限于法律层面。” 在采访的最后,杨统河律师感慨地说道,“泉标一案引发的争论,应该说,对传统的劳动价值理论也是一个不小的冲击。” 本报记者 杜海英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