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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时间:2012-04-08 11:35来源:lkjiojdf 作者:本色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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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药家鑫故意杀人案

作者:张庆荣 时间:2011-06-22 查看(561) 评论(0)

“药家鑫”案

导读:2010年10月20日,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撞人并刺死伤者案,经媒体披露后成为舆论焦点。3月23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药家鑫杀人案。4月22日,案件一审宣判,药家鑫被判死刑。

新华网西安4月22日电(记者史竞男、崔清新)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收养。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陕A419N0号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同月22日,听听创业项目评测公安机关找其询问被害人张妙被害案是否系其所为,药家鑫矢口否认。同月23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为逃避责任而杀人灭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处数刀,将被害人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公安机关未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杀人灭口,不属于激情杀人。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张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杀人灭口,犯罪动机极其卑劣,主观恶性极深,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其虽有自首情节,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及媒体记者、群众等百余人旁听了公开宣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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