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收养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收养 > 收养法规 >

认养不容瞎忽悠

时间:2012-04-19 01:13来源:土尧子 作者:方平 中国法律网

报载6月1日,北京举办了一场“心牵抗震救灾,情系孤寡老人”慈善认养捐赠活动,全国共有39家养老机构现场认养震灾孤老1267名。其中北京老年公寓一家就提出要认养孤老700名,天津的一家国办养老院和一家民办院也各自认养了孤老30名。据认养机构称:“不但要无偿供养这些老人,而且愿为这些老人养老送终”。

何谓认养?我的理解,认养是指当事人对孤老所做出的承诺。认养即领养、收养,认养者和被认养者形成法定的抚养和赡养关系,认养者将成为被认养者的法定监护人。正如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会长李宝库明确指出的那样:这1200多位孤寡老人,按每人每月生活标准1000元计算,一年就是1.2万元;供养10年就是1.2亿;供养20年,就是2.4亿。应该说我与李会长的理解相同。

然而,是否上述的39家认养机构都搞明白了不得而知。反正这期间也曾有不少养老机构纷纷来电与我讨论,因为他们还不大明白;而当他们听明白了要真的拿出10年乃至20年的“银子”后,就纷纷摇头说不了。

毕竟认养孤老非同认养孤儿,这也是人之常情而无可非议。但既使是认养孤儿,《收养法》对收养人也有其严格的规定,先别说30、50甚至700的数字天文,就是一对一的养,一旦确立了收养关系,你知道新劳动合同法全文。收养者就不得随意解除收养关系了。因为此次震灾前10天刚刚出台的国家《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凡未兑现承诺者要被追究法律责任。尽管《收养法》对认养孤老尚无明确的说法,但“三孤”概念基本无大异,而仅就道德层面而言,也绝不允许钻法律的空子。

至今我不也大清楚北京那家认养了700名孤老的老年公寓到底“底”有多大?反正我给他算了一笔帐:就按上述李会长提出的最低标准,他一年须拿出840万、10年须准备8400万来,他的钱从哪来呀!难道从其他入住老年人口中抠来吗?单就说认养30名,一年也得拿出36万来。鹤童已是一个年收入超过1400万的较大机构了,但其利润算下来一年也不过区区40万而已,怎能随便谈认养?

鹤童在震灾发生后第三天5月14日,曾向全国同道发出倡议:要做好无条件接收来自灾区孤老的准备。请记住:是接收而不是认养,接收与认养风马牛不相及也。接收是被动行为,是在有一定资金保障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法论文。譬如接受政府、企业、高收入者、知名人士(出资者)等委托,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照护服务而已。

至于国办福利院提出认养,不知是否与政府财政定期拨付给孤老的那笔钱是一码事儿?假如不是,请问那钱又从何而来呢?还有,就是要提防那些沽名钓誉者,因为监督的缺失,降低孤老生活水准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要记住可不能违反《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只有把以上这些概念都搞清楚的前提下再来谈认养,才能真正算得上是“心牵抗震救灾,情系孤寡老人”。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