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 (法释〔201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己于2011年3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30日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为了规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进一步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由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确认调解协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和身份证明、资格证明,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并提供双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应当编立"调确字"案号,并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同时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并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或者不属于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确认身份关系的; (三)确认收养关系的; (四)确认婚姻关系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指定一名审判人员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当面询问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陈述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的有关情况,保证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人民法院在审查中,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二)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 (四)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的; (六)其他不能进行司法确认的情形。 第八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我不知道收养。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第九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决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条案外人认为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确认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可以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三条经人民法院建立的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他人调解达成的协议的司法确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仲裁与您息息相关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各种民商事纠纷大量涌现,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负担,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常言道"买卖好做,伙计难当","没有不散的宴席"。在您的购销、租赁、合伙联营等经济活动中,也许您的合作伙伴已经是多年的朋友或合作商,甚至是您的兄弟姐妹。但您有没有考虑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影响您的市场,让您有苦难言;当您保质保量提供产品后合作商不能按时付款;或者在您的联营活动中因经营良好或者经营不善,出现合伙人私心考虑排挤合伙人或者出现贪污、私拿合伙资产、多报出差费等形式,闹的面红而赤,甚至兄弟姐妹撕破脸皮的尴尬局面。 为了您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法律专家提醒您:在您的经济活动中一定要有一个完善的合同、协议,对产品质量、交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合作期限、退股方式等重要内容做详细的约定,以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难以维权的局面。 法律专家提醒您:在您的买卖、租赁、合伙联营、借贷等经济合同中加注纠纷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仲裁法律制度是国际上先进的纠纷解决机制,仲裁具有公平公正、方便快捷、程序简单、一裁终局的优势。沧州仲裁委员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己任。遵循公正、廉洁、高效、便民的办案宗旨,竭诚为您服务。 各位企业家及商界精英: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沧州仲裁委任丘办事处聘请20多位退休法官、律师,为您免费规范各种经济合同,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仅限于经济合同类),办事处建立了新浪博客博客里为您提供免费下载各种买卖、租赁合同、装修合同、房地产合同、技术合同、金融保险合同、合伙联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借款合同、运输等一切经济合同以及制式欠条。 沧州仲裁委任丘办事处:政府广场西(原信访局院内)咨询电话 网址:博客:经济合同示范文本(添加到收藏夹,以后你会用得上) 运输经营协议餐饮特许经营合同范本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借款合同(十二) 合伙合同(四)合伙企业协议(一)企业承包合同合伙承包工程协议 合伙购买足彩协议商铺合作经营协议企业兼并合同委托物业管理合同 建筑项目挂靠合同收购合同车辆挂靠经营合同房地产代理销售合同 产品代理协议(二)产品代理协议(一)独家代理合同(二)销售代理合同(四)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范本房产抵押担保协议资金拆借合同(三)订购合同样本 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建设工程拆迁合同(2)建设工程拆迁合同(1)联营合同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货物运输合同广告代理合同(范本) 规范欠款协议避免经济纠纷广告代理合同(范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一般借款合同(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范本) 一般买卖合同(范本)租赁物出库单仲裁补充协议书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