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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多年未办登记无效

时间:2012-04-22 06:15来源:lo风雨青春ve 作者:z2fbe6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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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多年未办登记无效

我国现行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通过,1992年施行的,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成立";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案情

2000年农历8月21日,原告闫汝礼带着其妻即本案原告王玉荣到沈丘县莲池乡中心医院分娩。在该院王玉荣产下一男孩,取名鑫鑫。小鑫鑫出生后,因带先天性疾病二原告即产生厌恶心理,不愿将其带回家抚养。经该院妇产科医生多方联系,二被告贾殿昌、晏素荣夫妇收养了小鑫鑫。二被告将小鑫鑫抱走时又给原告王玉荣买补品等物。二被告为其起名"贾心愿",在精心抚养下,贾心愿现上学读书。多年来,原、被告两家均相安无事。2008年农历8月,二原告找到贾心愿就读的学校,要求贾心愿回到自己的身边,学会北京流浪狗收养中心。为此,原、被告两家多次引发矛盾,经人调解均不得解决。二原告提起诉讼。

裁判

沈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闫汝礼、王玉荣夫妇生下小鑫鑫后,因嫌其残疾,不愿抚养的行为,违背了社会道德,贾殿昌、晏素荣二被告将其抱回家抚养符合二原告当时的心愿。二被告对小鑫鑫的收养行为虽然符合收养法所规定的有关条件,但收养法同时规定,收养子女还"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小故事 80创业。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二被告抱养小鑫鑫后,原、被告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共同到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以确立其收养关系的成立。学会一万元创业 8852小本创业项目 大学生小本创业故事,名人创。由于原、被告没有履行法律规定所必须的收养登记手续,因此二被告与贾心愿之间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因此,二原告请求确认二被告与小鑫鑫之间的收养关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贾殿昌、晏素荣与闫鑫鑫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送养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民依法收养的意识不断增强。但在现阶段,仍然存在私自收养不办理收养登记,以及收养人、送养人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形,从而导致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致使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在收养期间,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已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形成了一种难已割舍的情感,最后一旦被宣告收养行为无效,内心一时难以接受,很容易产生对抗情绪。

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部门、民政部门、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到依法收养。沈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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