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已生效的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周经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太康县王集乡政府拖欠宏泰公司工程款87.557万及利息(自1999年8月24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事实、2002年8月1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回的30万(其中宏泰公司仅分配给李学庆15万)的事实、据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2007)太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从2005年9月29日之2006年10月10日经李汉松手共六次从太康县乡财县管管理中心领取王集乡一中教学楼工程款(普九清欠)元的事实,其实大学生创业访谈。王集乡一中教学楼工程款已经为宏泰公司所领取并长期占有,创业项目加盟。依法应当返还给工程实际施工人李学庆。你看收养。需要说明的是,宏泰公司分配给李学庆的15万执行款时,已扣去10万,宏泰公司截扣李学庆工程款的行为于法无据,所余5万中李学庆用3万交了税款,2万支付了第三人债务。另,我不知道收养法解释。该笔执行回款属王集乡政府拖欠李学庆的工程款,宏泰公司分配给李汉松是错误的。因此宏泰公司应当向李学庆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为87.557万及利息减去分配给李学庆的5万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宏泰公司与李汉松尚欠李学庆工程款及利息为:(87.557-5)+(87.557-5)×6.12×4=82.557+82.557×6.12×4=82.557+20.208=102.765万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