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两个朋友在两年前开了一家公司,他两为工商所登记在册的,后来我在该公司用两万块钱入了一股,但没有在工商所把我的名字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只是在上增加了我的名字和股份,也没有出资证明,公司只开了一个入股股金的收据,广东省收养登记中心。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我于2010年11月份离开了公司。 后来2011年9月份人主动找到我,后经所有协商最终决定,以公司回购的形式以2000元买下了我的股份,并书写了退股协议,表示今后公司是亏是赚均与我无关,学会单位婚育证明。我签了名,并盖了公司的公章。 事实上,我在公司工作了5个月,未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从我离开公司到我实现退股的一年多时间里,我对公司的经营状况一无所知,也没有任何人向我交代公司的近况,后来在退股的时候,公司法人向我表示,实际公司在2010年底就已经濒临倒闭,实际那时候我们原来的投资已经都亏完了,现在公司还在运营实际是是他以私人关系又向别人借了钱的,退我2000元是出于朋友道义。 我原来亏的钱我不想追究,算买一个教训,我就想咨询问一下,我签署的这个退股协议有无法律效力?他们以后再亏了钱我还有责任吗?他们有权利叫我承担公司后来的风险和损失吗?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