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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

时间:2012-04-28 11:54来源:何达 作者:张籽沐的小幸福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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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雇用关系

作者:孙学冬 时间:2012-04-28 查看(5) 评论(0)

死者张××系申请人张永×之子。于2009年11月,被告李建一(化名)雇佣张××去五河县沫河口工业园区科力有机硅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力公司)被告王树胜(化名)处,从事电焊工作。2010年2月2日17时许,张××在工作时,不幸从约七米高的工作台上坠地,被告将其送到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紧急抢救,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本案经原一审法院(五河县法院)审理后查明:2009年11月科力公司李建一达成协议,将部分设备安装工作发包给李建一进行施工,工程总份元。此后,李建一招用死者张××等工人从事该项工作,约定日工资为80元。2010年2月2日下午5时20分许,张××从厂房顶部平台附地受伤,送入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五河县公安局2010年2月25日认定张××死亡属意外事件,不属于刑事案件。至事故发生前,李建一已经预先领取安装费元。事故发生后,科力公司向沫河口工业园区管委会交付了元,原告方从沫河口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取了元,李建一从科力公司处领取了3000元交由张××亲属办理丧事。李建一、张××没有相关的设备安装资质证书,李建一经营的孟保化工设备维修安装门市部属于个体工商户,自2006年11月29日成立以来从未参加工商局验照,已经被工商部门纳入未检吊销名单。科力公司是正在建设中的企业,沿未进行注册登记。原一审法院认为:李建一承揽了科力公司的设备安装工程以后,实习生招聘网 。招用张××等工人从事安装工作,工资标准每日80元,李建一与张××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张××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坠地死亡,雇主李建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科力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知道李建一没有相应的资质而将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李建一进行,应当与李建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科力公司正在建设中,应当登记而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应当由发包工作的直接责任人王树胜承担责任。最后原一审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了判决,原告胜诉。原一审中,虽然申请人取得了胜诉的结果,但由于原一审的代理律师在向法院提交证据中,有一份《五河县职工工伤认定书》,以证明事故发生的时间是工作时间,地点是科力公司、当时从事的是科力公司的工作。正是由于这份证据,使本案的法律关系混乱。被告王树胜据此上诉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有以下上诉理由:1、一审程序违法,即既然原告提交了工伤认定书证明死者张××系工伤死亡,此案应按工伤死亡处理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后才能进行诉讼,一审审判没有进行仲裁前置程序,就进行审理,属程序违法;2、李建一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经营主体。李建一与科力公司之间订立了承揽安装协议时向上诉人出具过其营业执照,然而关于其未参加工商局验照的事情并不知情, 也无审查的义务;3、上诉人王树胜非本案的适格被告,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上诉人与死者张××并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更没有过错, 不应当承担责任。4、死者张××自身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故本身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裁定: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10)五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我是于2011年7月12日受安徽乐业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援助本案一审重审的,接到案件后,我立即与申请人张永×及死者张××的哥哥张笃×联系,先简要了解了案情,同时由张笃×带领我去现场勘查后,立即赶往五河县法院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与主审法官陈慧琴进行了沟通,并提出了我对本案的意见。法官表示,虽然本案的死者张××系社会弱势群体,法院会着重考虑其权利,但原一审律师已向法院提交了工伤认定书,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又与此份证据相矛盾。即工伤认定书反映了,死者张××与被告李建一之间系劳动关系,网上创业。而诉讼请求又是按照雇员雇主关系来作出的,这让法院很难办。我指出,被告李建一是没有任何赔偿能力的,如按劳动关系处理的话,则死者张××的近亲属即使赢了官司,实质上是拿不到一分钱的,更何况本来个人之间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我请求法官能否主持调解,法官说在原一审时法院曾试图调解,但王树胜很坚决,不打算就此事支付一分钱。在正式开庭前,我又再次来到法官办公室,请求法官能否作庭前调解,以便尽快解决纠纷。法官同意了,并将被告王树胜叫到办公室,但王树胜的态度的确很强硬,表示宁愿花钱打官司,也不会赔偿申请人一分钱的。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能按法律程序开庭审理。五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判决,该判决完全采纳了我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1、两被告向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5元,扣除科力公司已经支付的元,尚欠.5元;2、由被告王树胜与被告李建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至此,我们作为原告方,终于再次获得了胜诉的结果,法院的判决是完全建立在尊重客观事实和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基础之上的,使正义再一次得到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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