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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内容及其具体应用问题

时间:2012-04-28 15:25来源:夜伴咖啡 作者:杨树 中国法律网
还有一个很重大的问题,就是它的效力问题。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做出来以后,它和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地方,怎么来解决。按照最高法院有关领导的讲话精神说,这个司法解释就是要统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则的,除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不统一以外,剩下的都可以统一起来。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非常大的问题,那就是你这个司法解释的效力能不能超过《国家赔偿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效力?能不能一下子就放弃所有的法律规定,用一个司法解释就完全同意起来了?当然统一起来是最好的,可是一旦统一起来以后,会形成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呢?那就是“司法解释直接修改法律”这样的后果,最高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可以让《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甚至可以让《民法通则》的规定丧失效力,这样尽管可以把司法实践中作为判决的标准统一起来,但是它的后果是破坏整个国家的法律。人身损害赔偿不统一,司法上无法操作;那么统一了,又会使国家的法制受到破坏,我觉得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后来我就开玩笑说,这也没有问题,《民法通则》最高法院都可以修改,其他的还有什么法律不可以修改的?你看,《民法通则》关于造成残疾的赔偿,没有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赔偿,只有一个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但是司法解释一下子就把它改了,残疾赔偿金就代替了残疾生活补助费,这个司法解释其实把《民法通则》都改了,那些法律还有什么不可以改的?所以,从整体上来说,这个司法解释可以把那些法律统一起来,但是统一起来的后果也是很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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