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0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扶余县A村民委员会的机动地40.93公顷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杨X明和曹X所有的座落于扶余县永平乡四榆村的房屋予以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对被申请人扶余县A村民委员会的机动地40.93公顷予以扣押。该地具体分布如下:看看[收养案例] [收养法论文]。实里树西1.7公顷;路东1公顷,老大坑1.7公顷,前杏山东南4.7公顷,学校门前0.6公顷,古盖子0.78公顷,果园10公顷,一社5公顷,二社4公顷,三社2.5公顷,四社5公顷,五社4公顷。 2、对申请人提供的杨X明所有的座落于扶余县永平乡四榆村三社土木结构房屋二间,予以扣押,该房屋建筑面积为58.9平方米,房照号为吉权扶农字第X号。 3、对申请人提供的曹X所有的座落于扶余县永平乡四榆村四社土木结构房屋二间,予以扣押,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1.5平方米,房照号为吉房权扶农字第Z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