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应当如实回答” ——浅议刑事诉讼中的沉黙权 北京市一法 韩洪律师 修改后的新在证据一章中第50条规定: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相比旧刑诉法,新刑诉法中第50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不被强迫自己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想陈述或证实自己有罪的事实时,公权力机关不得强迫其陈述或证实,如果出现了“强迫”他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行为,那么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将处于一种非法的状态,就有可能被相应的司法机关排除掉。 但是,刑诉法并没有明文规定“沉默权”,并且其第11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第118条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似乎是对第50条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否定。那么,“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所蕴涵的“沉默权”是不是一句空话呢?我认为,从刑诉法体系解释的度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应当如实回答”并不予盾,“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并不妨碍“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所蕴涵的“沉默权”的行使。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在刑诉法总则中的证据一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包括不得在讯问中通过强迫犯罪疑人对“提问”必须回答的方法,从而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证实自己有罪的证据。总则中的这个规定统领刑诉法分则各章节的内容,“应当如实回答”规定在刑诉法分则中侦查一章中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节,根据刑诉法规定,刑事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提问的目的是取得“供述和辩解”证据,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的回答属于“供述和辩解”证据,因此,侦查中讯问犯罪嫌疑人,通过其回答取得“供述和辩解”证据应当遵循总则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如果不想回答,可以不回答,如果强迫其回答,则侦查中的讯问活动就违背了刑诉法总则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一旦决定要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就要“如实”回答,也就是说,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不回答,行使沉默权,也可以回答,但回答就必须“如实陈述”。 综上所述,只有全面理解刑诉法的体系构架及前后条文关系,才能正确理解“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中所蕴涵的“沉默权”,才能不错误地把“应当如实回答”的规定理解为是对“沉默权”的否定。 (责任编辑:admin)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