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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

时间:2011-11-17 13:41来源:金刚学校 作者:梦里落花 中国法律网

  审理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渐规范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之间的经济交往亦越来越频繁,伴随而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也凸现出来,而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为此,笔者对近几年来鄢陵法院民事审判中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的状况、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行了调查研究,通过对鄢陵法院三年来审理的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的统计分析,笔者发现三年来,鄢陵法院受理的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笔者根据自己粗浅的认识,试析一下该现象存在的问题、原因及解决对策,希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存在的问题

  1、统计显示,鄢陵法院三年受理的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数分别为:2003年88件,2004年64件,2005年42件,这些数字表明该院受理的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三年来正以逐年20%的速度递减,而这种现象与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情况是不相符合的。

  2、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判决率逐年增高,上诉率增加,服判、息诉率低。鄢陵法院2003年审理的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88件,其中判决30件,占审结数的34%,上诉8件,上诉率为26%;2004年64件,其中判决25件,占审结数的40%,上诉10件,上诉率为40%;2005年42件,判决20件,占审结数的47%,上诉12件,上诉率为60%。

  3、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的执结率偏低。据统计,三年来,鄢陵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执结率相比于其他类型的民事案件低有两个百分点,这与法律最终实现公平与正义的目的不相适应。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1、民间借贷、合伙纠纷当事人方面的原因。相对于经济发达城市的广大农村来说,在民间经济交往活动中,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更谈不上必备的法律知识。他们常常是凭着自己善意和经验以及对法律知识的粗浅认识进行相互交往,不去注重更深层的东西,尤其是在民间借贷、合伙纠纷中,双方大多为邻里乡亲或亲戚朋友,往往看重的不是完备的凭证和手续,而是看重的信誉,这样,在借钱时不索要借条,合伙做生意不订立书面协议等,他们相信的是君子一言和口头承诺,因此就给以后经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等到对薄公堂时,当事人才想起借款的凭证和合伙的手续等,往往就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凭证,心理没底儿怕输官司。还没到对薄公堂的时候就放弃了打官司的念头。以另一个层面说,也可以说是由于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更多了解,造成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下降,过去,人们法律知识缺乏,只知道有理就能赢官司,这样,他们通常是不管有无凭证,只要觉得自己有理,就提起诉讼。而懂得法律知识后,他们在没有凭证的情况下,就不会贸然起诉了。

  2、审判方式改革和审判误区方面的原因

  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法官的审判理念和执法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这也会给我们带来一定的“误区”。法律形式和程序的公平正义和规范化,一方面推进法制进步,促进审判事业的发展,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最终目的。另一方面,却成为某些时候束缚我们法官缺乏开创性和创造性,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借口。比如我们的法官在受理案件时,就以当事人举证原则要求当事人起诉时首先拿出借贷、合伙关系存在的证据才予以受理,而往往是当事人缺乏该纠纷的直接证据或者未收集到证据,这样当事人的起诉不能予以受理,使他们丧失了一次通过法律途径实现其权益的机会。再有,就是我们的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过分强调当事人举证,忽视了引导当事人提供证据线索,更不去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去收集调取足以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据此以当事人未能举证为由简单地一判了之,其后果是直接打击了当事人起诉的积极性,非但如此,这个当事人还会用自己的经历影响其他人,打消他们提起诉讼的念头。

  3、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的特点和法官的素质影响着案件的判决、上诉率。

  随着法律越来越健全和人们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公众对我们法官执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而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没有直接的凭证或书面协议等证据的,但是现代法治又要求我们的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因此,在法官穷尽其他手段下,他们的唯一选择就是作出判决。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官某些时候是机械地执法,往往只看到事物的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他们只满足于法条法规和裁判输赢,简单地一判了之,而不愿做更多的调解工作,不注重提高调解水平,不讲究调解艺术,不探索调解方法,不拓展调解思路,其结果只能是判多调少,当事人又不会输的口服心服,自然上诉率也就高。

  4、当事人服判息诉率低是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执结率的重要原因。

  前面我们已讲过,在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中,当事人自身不注重凭证、手续,如还款时疏忽大意,碍于情面不抽回借条或还款时不让对方出具收条;合伙时将入股写成借条等,这些情况都可能在审判中产生于已不利的法律后果。而案件的关键也往往在于此。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法官作出了裁判,一方心理上也不会接受,往往产生抵触情绪,抗拒执行或躲避执行,或反复申诉上诉,造成案件长期难以执结。我们的法官如果注重用调解方式妥善化解该类纠纷,或者在调解工作中用心、用情,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其以内心接受我们,则不仅仅会提高案件调解率,也会大大提高当事人的服判息诉率。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民间借贷、合伙纠纷案件审判的进一步开展,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削弱了法官的权威,影响了法院的形象。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对策:

  1、采取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方式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当事人打官司的勇气,提高他们赢官司的信心,我们应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村民。进行具体详细的法律知识讲解,阐明在农村经济交往活动中凭证的重要性。同时,选择一些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案件,巡回开庭或在电视等媒体上实现转播,做到以案说法、以案释法,使群众懂法、用法。

  2、从立案环节着手,降低立案门槛,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对于民间借贷、合伙纠纷的当事人,我们在立案时不能一味地要求他们首先提供出证据,然后予以立案。我们应在告知必要的诉讼风险,阐明举证的重要性后,只要他们的起诉符合民诉法基本条件,我们即应予以立案受理,切实做到有告就理,不推不拖,这样不但克服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畏难心理,让他们乐于依法解决纠纷,又增加我们法官的亲和力,提升法官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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