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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再犯之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1-11-18 00:36来源:秋水 作者:马踏飞燕 中国法律网

  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管制、、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宣告或者被法院裁定假释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予以监外,对预防犯罪和改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一定的积极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监外犯罪分子再犯增多,脱管、漏管等现象较为明显,负面影响加剧,已引起政法部门的高度重视,日前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构,采取有力措施,对监外执行犯罪进行专项整治活动,效果明显。

  一、监外执行罪犯再犯的原因。

  1、出口把关不严。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对判处监外执行适用的条件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但在实际操作中把关不严,肆意操作甚至或枉法裁判将不适宜缓刑、假释的罪犯适用了缓刑、假释,使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惩处,成了无拘无束的自由人,为其重新犯罪创造了条件,危害社会。

  2、法律文书交接不到位。法律文书交接是监外执行中的一项很重要的工作。由于法律文书交接不到位,造成多付与执行断档、脱节。

  3、监管执行体系不完善。作为监外执行罪犯再犯主观上大多数为了对物质的追求,加之社会教育不够,管理不严,社会分配不?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具体表现为就业、生活、脱贫等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导致其变态思想认识?了犯罪分子主导地位,因而搞好一系列社会保障,可预防和减少监外罪犯再犯。

  二、监外执行罪犯再犯之对策

  1、要认真把好出口关。重点是把好“三关”。一是事前监督关。检察机关要提前介入、履行职责。掌握好罪犯的刑期、改造表现、疾病和其他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事中执行关。公安监督机关要做好罪犯的思想政治工作。不只要有罪犯分子的思想表现汇报的书面材料,而且要落实帮教组织、帮教措施。切实掌握好犯罪分子的动态情况,利用现有的网络信息资源,部门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机制。三是事后监督。公、检、法三家要相互通气,相互配合,及时反馈情况,检察机关发现适用缓刑、假释不当,可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从而减少和确保不符合条件罪犯再犯的发生。

  2、对监外执行罪犯的管理实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形成长效管理机制。除了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进行专管外,政法各部门要组织专门班子,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监外执行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属实,帮教组织是否到位并发挥作用,发现存在脱管、漏管或丧失条件的要予以纠正,做好法律宣传工作。

  三、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委会的帮教组织作用,使罪犯发挥好一技之长,服务于社会。

  文/陈勇(合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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