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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时间:2011-11-18 01:00来源:杨润泽 作者:宝贝快乐 中国法律网

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有关的争执。这种争执,通常是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认为其后注册商标与自己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提出反对意见,将请示裁定争议的申请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这是因为,争议是在两个商标专用权之间发生的,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而且,只有商标注册在先的人才有权提出后来注册商标对自己注册在先的的反对意见。而商标注册在后的商标所有人是不能向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没有商标专用权,因而无权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这是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的程序是不同的。

  (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我国《》第27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超过1年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不予受理。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争议的时限为1年,是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时限过短,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来不及收集有关信息和情况,不利于申请人行使商标专用权;而如果时限过长,又会使新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其使用。因而法律规定1年的争议时限,既有助于督争议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从法律程序上按期确定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争议性。

  (3)申请争议裁定的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1年的商标,而且有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相同或似的商标。如果申请争议裁定的商标已注册1年以上,或虽属注册1年以内的新商标,但不晨被核定的同类商品或相近似商品上,都不属于申请争议裁定的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在此限。

二、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的程序
  (1)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人对新注册商标提出争议裁定的申请,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送交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正副本各1份。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编号、注册的期刊及时间;同时还要明申请争议裁定的具体理由。申请人在申请书落款处加盖印戳后,连同应附送的相关证明文件,一并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2)受理争议裁定申请。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处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事宜的法定机构。对于符合规定的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受理。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争议裁定的申请后,应通知被争议人,并限期提出答辩。答辩是被争议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保证争议各方平等地行使权利的重要程序。被争议人在限期内不提出答辩或拒绝提出答辩的,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作出裁定。
  (3)争议的裁定:对争议申请进行裁定,是整个注册商标争议裁定活动的最重要一环,也是争议裁定的最后一道程序。裁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会受理事,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充分听取争议各方的意见,加以分析研究,然后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作出符合事实的裁定。争议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争议商标的裁定;争议不能成立的,作出维持争议注册商标的裁定,驳回争议申请人的反对意见。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为终局裁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同时将通知抄送原核转机关。对裁定撤销被争议商标的所有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并原《商标注册证》交由所在地的核转机关寄交商标局。
  注册商标的争议裁定,不是商标注册活动的必经程序,而是在注册商标发生矛盾或冲突时采取的一种补救的特别程序。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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