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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时间:2011-12-29 17:54来源:素食张世欣 作者:七彩墨 中国法律网

    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18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面对上述分析到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机关应予以充分重视,及时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妥善衡平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试从赔偿机制、运营方式及配套

     完善责任强制制度的对策建议

      面对上述分析到的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机关应予以充分重视,及时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妥善衡平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试从赔偿机制、运营方式及配套制度三方面对交强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加以阐述:

      (一)赔偿机制

      1、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

      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最能体现交强险的特征。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权有利于简化法律关系,节约诉讼成本,强化受害人的权利,尽快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也为大多数国家立法所认可。如德国1965年的《汽车所有人强制法》明确规定:汽车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利益的性质,允许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第16条也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在投保人的责任范围内,直接向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支付损害赔偿金。如果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了损害赔偿金,那么可以视为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同时,该法第15条还对被保险人的请求权作出限制,即“被保险人只有在实际向受害人支付了保险金以后才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

      该规定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侵占保险金而不向受害人支付。我国台湾地区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7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者,请求权人得依本法规定向保险人请求保险给付。第11条规定,“因汽车交通事故遭致伤害者,请求权人为受害人本人;因汽车交通事故死亡者,为受害人之遗属;”该规定将受害人的直接求偿权扩大到受害人的近亲属.我国在日后修订交强险立法时应首先增加受害人在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保险人享有直接求偿权的规定,具体内容应包括:①受害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赔偿金,保险人不得用对被保 险人的抗辩事由对抗受害人的请求权。②受害人在向保险公司取得保险金赔偿后,还可以就其没有得到赔偿的损害部分再向加害人求偿。③被保险人在未向受害人支 付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保险金之前无权向保险人求偿。④扩大受害人的解释,增加关于受益人的规定,同时赋予受益人与受害人同等的对保险人的直接求偿 权。受益人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被抚养人及继承人,受害人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应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受益人。

      2、明确保障损失范围。

      明 确保障损失范围的意义在于,只有发生保障范围内的利益减损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否则,即使出现了承保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责任。根据保障程 度的不同,各国交强险的保障损失范围也有所不同。英国、美国(部分州)、德国等国实行充分保障,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均纳入保障损失范围。如英国《机动车 强制保险规则》规定投保内容包括致第三人人身受损或者致第三人死亡、财产损失以及因为交通事故而产生的紧急救护费用。美国纽约州和北卡罗来那州的承保范围 除人身伤害外,还包括5000元以上的财产损失.与上述国家不同,多数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实行基本保障,即只对人身伤亡予以赔偿,将财产损害排除在保障范围外。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7条 将保障损失范围限定为“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害或死亡”。日本《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则将保障损失范围限定为“为自己的利益运营机动车!∫婪ㄓΦ备菡斜辍⑴穆艚峁鞒鲂姓砜删龆ǖ挠Φ苯姓斜辍⑴穆簦⒏菡斜辍⑴穆艚峁鞒鲂姓砜删龆ā�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对比一下股东合作协议书。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行政许可结果应当通过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网站等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和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加强行政许可事项档案管理,在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局有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我局将采取下列形式对局属有关单位(处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三)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实施行政许可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证据效力 。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一)应当由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窗口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而未按规定执行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未履行本局社会服务承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条 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而未经招标、拍卖,或未根据招标、拍卖结果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违纪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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