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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时间:2012-01-02 01:19来源:萍_萍 作者:老桩头 中国法律网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10/19 推荐交通事故律师: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起算的探讨 案例: 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年1月2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

      对赔偿案件的起算的探讨

      案例:

      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土堆堆放时间约为2006年1月2日凌晨,堆放人不明,经交警机关勘测土堆占地长约1265CM-1400CM,宽约为470CM,路宽为1500CM。2006年1月8日该土堆被清理,清理人亦不明。2006年1月10日交警机关以“土堆责任人不清,可就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由做出第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但一直未送达, 2006年10月8日受害人的委托人到交警机关取走该通知书。受害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诊断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至2006年2月16日。2006年4月8日,受害人之伤经法医鉴定构成七级伤残。2007年5月25日受害人以未尽管理义务为由将市环卫、市政公司、市执法局诉至日照开发区法院,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2007年8月22日该案转至日照东港区院。东港法院于2007年10月11日对该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结束后仍未查明承担赔偿义务的责任人,原告以待查明赔偿义务人需追加被告为由申请中止审理此案,后以市建委是发生事故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追加为被告。法院于2008年4月22日恢复法庭审理,最终确定了赔偿义务人,调结此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

      一、诉讼时效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诉讼时效的特殊性

      (一) 诉讼时效及其意义

      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的存在持续的经过法定的时间而依法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时间,是民法基本制度和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诉讼时效制度的意义进行分析,其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驶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若权利人能行使权利而长期不行使,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将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将导致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状态长期不一致,不利于当事人建立新的、确定化的社会关系。因为法律认为,每个人皆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权利人不关心自己的利益并照料之,可认为他有放弃的权利的意思,因此撤销对其权利的强行性保护[1]。但若权利人若确实不知权利被侵害,或者虽然知道权利被侵害,但囿于客观障碍而不能及时行使,法院仍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而不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将有悖于诉讼时效制度的初衷,毕竟诉讼时效制度是为保护正义而不是为不法者逃避债务、免除责任而设置的。

      (二)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罗马法时效制度有一项重要原则,即“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而不能由法院主动援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均继承了这一原则,禁止法庭主动适用诉讼时效[2]。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对虽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模式理论,民事诉讼是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另一方提出抗辩及其抗辩理由,法官居中判断诉讼请求和抗辩的事由是否成立,二手房过户费怎� 施工监理会议制度_中国法律网5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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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监理会议制度

    时间:2012-01-08 18:52来源:梁溪居士 作者:刘泳伶 中国法律网

      施工监理会议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1/09/14 推荐工程纠纷律师: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凡我公司监理的项目,对比一下交通事故。均按本制度实行。 监理会议主要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提醒业主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所有监理人员均应参加。第一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对比一下9级伤残鉴定标准。凡我公司监理的项目,听说交通事故。均按本制度实行。

        监理会议主要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和工地例会。

        一、第一次工地会议

        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提醒业主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所有监理人员均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有:

        1、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建设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4、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5、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6、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7、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二、工地例会

        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起草,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工地例会的主要内容有: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成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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