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商标申请复审裁定纠纷 【关键字】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行政复审 判决维持 【案情摘要】 原告:庄某;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04年3月23日,庄荣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了第号商标(即申请商标,见本判决附图一)的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服务,即“广告;广告设计;商业询价;进出口代理;拍卖;职业介绍所;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订阅报纸(替他人);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注册号为的引证商标(见本判决附图二)的申请注册时间为2002年8月7日,注册人为黄凯纯,核准使用类别为第35类服务,即“广告;进出口代理;推销(替他人);拍卖;组织商业广告性的贸易交易会;商业询价;会计;审计;办公室用机器和设备的租赁;职业介绍所”。 2006年8月29日,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决定初步审定在“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自动售货机出租”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同时以申请商标与黄凯纯在类似服务项目上已注册的引证商标相近似为由,驳回在“订阅报纸(替他人)、广告、广告设计、会计、进出口代理、拍卖、商业询价、职业介绍所”上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庄荣阳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2008年8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08〕第8886号《关于第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2008〕第8886号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8〕第8886号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同为袋鼠图形,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项目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拍卖等项目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将庄荣阳就申请商标在“订阅报纸(替他人)、广告、广告设计、会计、进出口代理、拍卖、商业询价、职业介绍所”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庄荣阳不服〔2008〕第888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复审裁定,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想知道交通事故。 2008年9月,庄荣阳向商标局提出撤销引证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于2008年11月5日受理了该撤销申请,但至今未作出决定。庄荣阳据此申请原审法院中止本案诉讼。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庄荣阳提交了许可合同、荣誉证书等证据,欲证明申请商标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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