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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法大纲有多少条多少目?

时间:2012-02-06 05:16来源:雪怡 作者:冰洁 中国法律网
意思就是有多少条多少款?
16条 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共产党全国土地会议一九四七年九月十三日通过)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中共中央注: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第五条 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中共中央注: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时,应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进行。) 第七条 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第八条 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第十条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第十二条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 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之。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农会应禁止任何人为着妨碍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杀牲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及进行偷窃、强占、私下赠送、隐瞒、埋藏、分散、贩卖这些物品的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相当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权利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业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如农民不要求重分时,可不重分。 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历史地位 郑志廷 1947年7月17日至9月13日,中共中央工委在河北平山县西柏坡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研究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一大纲于同年10月10日公布并被各革命根据地采纳,成为指导农村土地改革的重要文献。本文仅就《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产生及其历史地位,进行初浅探讨,以求斧正。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过程中,中共中央及其领导下的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发布了许多有关土地问题的指示和法规。评论这些法规的历史作用,不能离开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环境。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产生也同其它法规一样,有自己的特定环境和条件。1947年6月,人民解放军转入战略进攻,形势要求解放区更加普遍深入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以便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的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使正在胜利发展的解放战争获得源源不断的人力和物力的支持。 众所周知,在全面内战爆发前,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清算减租及其土地问题的指示》,史称《五四指示》,该指示明确宣布:“坚决拥护群众从反好、清算、减租减息、退租退息等斗争中,从地主手中获得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五四指示》推动了解放区土地改革的发展,但由于受当时的历史环境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带有明显的过渡性和不彻底性。(五四指。示》发布后不久,全国内战爆发,国共两党斗争异常激烈,地主富农一般站在国民党反动势力一边反对人民大革命,农村阶级斗争十分尖锐,广大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彻底废除封建剥削制度。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中央制定适合时宜的土地政策,以推动正在发展的土地改革运动。 《中国土地法大纲》又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二十多年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执行《五四指示》以来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土地改革是民主革命的基本任务之一,中共成立之初,便开始从事农民运动,探索土地改革的正确方针、政策、路线,至1947年7月,中共中央和各革命根据地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土地改革的法规和政策,比较著名的有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苏维埃土地法(1930年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土地法(中共中央提出)、江西省苏维埃政府对于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1932年12月:日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批准)等,这些法规大都是共产党人在变革土地制度的实践中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反映了探索正确上改路线的曲折历程,正是这些土地法经验和教训为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人民解放军战略反攻开始后,中央工委根据中共中央的决定,在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会议详细地研究了中国土地制度的情况,总结了土地改革的经验,特别是贯彻《五四指示》以来的土地改革经验教训。会议认为解放区贯彻(五四指示)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会议后期着重讨论土改政策问题,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全文共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同时,规定“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对于富农,只废除其封建式剥削部分,即出租的土地。对于富农经营的土地仍承认其所有权、这就将地主和富农进行了区分。它不仅纠正了《五四指示》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而且公开举起了废除封建地主所有制的革命旗帜,土地公卦。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二,规定“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民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在质量上抽肥补瘦,使乡村人民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这个规定在总体上有利于满足广大农民,首先是贫雇农的土地要求,也可以避免重复历史上“地主不分队富农分坏田”的错误。而且“办法简单,便于实行,易为文化水平低下的农民所接受。同时,地主从党内外进行抵抗可能减少,坏干部钻空子怠工多占果实可能减少”。总之“利多害少”。 第三,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的出租的权利”。“保护工商业界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这些规定是完全正确的。 另外,还规定了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法机关,以及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处理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它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土地法大纲。 《中国上地法大纲》不仅继承以往土地法的经验,而且又有自己伪特点。 首先,它明确规定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地权政策。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关于地权问题是一切土地法的关键。地权政策的正确与错误,直接关系到农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各个国家具体国情不同所采取的地权政策也应有所不同。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为寻求适合中国情况的地权政策进行了不懈地努力。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各根据地的土地法均宣布“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所有”,分给农民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就连自耕农的土地也只拥有使用权。实践证明这种政策使农民不安心耕田,⑤不愿意在施肥、水利和改良土壤方面追加投资和精耕细作。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1931年2月27日,毛泽东在给江西省苏维埃的信中明确提出:“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租借买卖由他自主”。这样农民不仅有土地使用权,而且有所有权。《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肯定了这一政策。这就使这部土地法具有鲜明的民主革命特征。“第二,大纲纠正了过去土地法中“左”的错误。明确规定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甚至汉好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也与农民同样对待。这些规定无疑是正确的,它对于孤立蒋介石一小撮反动势力,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稳走社会秩序是有益的。 第三,土地法大纲内容简洁,原则明确。刘少奇在全国土地会议第一次总结报告中就提出“决议不能长,类似五四指示,原则上明确,具体办法不肯定,给各地机动。”中共中央同意并肯定了这一原则。正如中共中央关于公布《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决议中所说:希望各地民主政府、各地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对于这个建议加以讨论及采纳,并订出适合于当地情况的具体办法。由此可以看出,制定土地法大纲的指导原则力求准确简明,这个指导原则是应当肯定的。各个根据地形成的历史条件不同,土地状况不同,必然存在着差异,允许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政策,这是正确的。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中国土地法大纲公布后,各地大都制定了土地法大纲补充办法,这是土地改革在广大解放区深入开展的重要措施。 总之,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仅吸收过去土地改革的经验,而且又有自己的特点。是一部彻底的、比较完备的新民主主义土地纲领。它反映了广大贫苦农民强烈的土地要求,表达了中共彻底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精神,为解放区土地改革深入发展提供了战斗武器。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实施成为共产党战胜蒋介石的基本条件之“国共两党二十多年的争论就其社会性质说来亲质上是在农村关系的问题上”。所谓农村关系问题主要是封建土地所有制问题。在近代中国,农村土地问题之严重,为社会各界所共识。许多政治家、革命家高度重视土地问题的解决。 孙中山一手创建了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的学说,这是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反封建土地制度的革命纲领。然而自蒋介石叛变革命后,直至1949年败离大陆,其间,平均地权非但未能实现,土地问题反而比以往任何一个时期更为严重,甚至发展成为倾覆蒋介石政权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 不可否认,在蒋介石执政的二十余年,确实提出过不少有关土地问题的法规,例如1930年颁布的《土地法), 1938年通过了《战时土地政策大纲), 1941年制定《土地政策战时实施纲要), 1946年又公布修正了《土地法》,继而又审议《农地改革法草案》和《兵农合一制方案》。此外,与这些法规相联系的法令则不下二百种。这些法规政策绝大多数是一具空文。即使有些法规得到贯彻,也只限于一个较短的时期和一些局部地区。那么,为什么国民党不能解决农民土地问题,其主要的和决定的原因是由于国民党统治集团“所代表的是中国的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阶级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是孙中山耕者有其田主张的忠实继承者。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制定和实施,使一亿六千万人日的解放区彻底消灭了封建制度,使解放战争获得了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源泉,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实施,使解放区彻底消灭了封建剥削制度,满足了广大贫下中农的要求,工人阶级和农民群众在土改的基础上结成了巩固联盟。广大农民经济上的翻身,又推动了革命政权的建设。 其次,土地法大纲的实施,对于改变国共两党力量对比起了重要作用。土改的开展,最深入地发动了广大农民群众,调动了他们的革命积极性,为了保卫胜利果实,他们踊跃参军。仅晋冀鲁豫解放区参军农民有148万,东北解放区达150万。可见实行上改的解放区翻身农民,是人民军队的重要源泉。 广大解放区人民为保卫胜利果实还直接参战,踊跃支援前线。从1946年到1950年10月,民兵参加大小战斗次,歼敌20多万人。特别是著名的三大战役中,解放区人民出民工539万,出动牲畜头,支援粮食9亿5000万斤,为保证三大战役的胜利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三,中国土地法大纲的颁布和实施,不仅鼓舞了蒋管区人民的斗争,而且也动摇了国民党统治基础,瓦解了蒋军。美国人韩丁讲“1947年新发布的土地法大纲,在1946年至1950年中国内战期间,恰如林肯黑奴解放宣言,在1861年至1865年美国南北战争期间所起的作用”。这个评价是符合实际的。中共领导的土改“已经将解放军攻势所及的地区的数百万农民吸引到人民解放军的阵营,国民党后方的成千万农民也纷纷武装起义反抗国民党军和国民党政权”。同时也使主要由农民组成的国民党军队士气低落,军无斗志。这就动摇了蒋介石统治的重要支柱——军队。 由此可以看出,土地法大纲的实施在解放战争时期起了重要作用。历史表明“谁赢得了农民,谁就会赢得中国,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 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实施为中国走上民主化、工业化及富强道路扫清了障碍,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一个重要步骤。 世界现代化运动从传统保守的封建社会,向改革开放的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变,是人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历史过程中不铲除封建制度,就难以更新生产方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国共产党人的任务,不但是为着建立新民主主义国家而奋斗,而且为着中国的工业化和农业的近代化而斗争。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过程中,无产阶级和革命人民深刻认识到“没有工业,便没有巩固的国防,便没有人民的福利,便没有国家的富强。”为了革命战争的需要,在各个根据地也兴办了一些近代工业,主要是军事工业,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到了抗日战争时期党和毛泽东同志对中国工业化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地论述,并基本形成了中国工业化的思路。毛泽东强调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础是工厂、是机器。“如果我们永远不能获得机器,我们就永远不能胜利,我们就要灭亡”。号召全党“学习使中国工业化的各种技术知识”。并把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建立新式工业做为党的重要任务。正是在上述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中国土地法大纲》,不能不具有为工业化扫清障碍的内涵。不能不具有由传统农业向工业国转变的意义。 《中国土地法大纲》在解放区的实施,是中国几千年历史上一次翻天覆地的社会大变革,它从根本上废除了在中国大地上盘根错节的封建制度的很基。使长期遭受地主阶级残酷压迫的农民翻身做了主人,获得了主要的生产手段——土地,从而免于将生产的大部分以地租的形式供给地主作不生产的消耗,而用于扩大再生产。同时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空前提高,改良耕法、土壤,进一步组织劳动互助,自由发展农业,发展生产力。这一变革奠定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基础,使解放区农村走向经济富裕、文化发达,为工业品扩大原料、开拓市场,创立了中国工业化的前提。 综上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实施不仅是人民解放军力量的源泉和战略决战胜利的基本条件之一,而且对于中国由传统农业向工业国的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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