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再论房地产》中说到"2004年以来,国务院把房地产市场调控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基本遏止了房地产开发投资,信贷和土地供应过快的增长的势头。"但是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大众购买房产的能力却毫无帮助,其中,以"新国八条"最为明显。 "新国八条"第一条:各城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城合理确定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那还需要国务院干什么?国务院应该具有制定政策的职能。 "新国八条"第二条: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扩大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 房源不是多渠道筹集保障来得,而是依据现有市场的发展来规划。 "新国八条"第三条: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按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这一条就更厉害了;对老百姓来说。限制你买卖自己的住房不算,还顺便在为国库筹集资金。 "新国八条"第四条: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查商业银行差别化住房信贷违规行为。 这一条帮助银行提高房贷利率没有必要,因为银行自己难道不知道提高,还需要国家大张旗鼓的帮助? "新国八条"第五条:保障性住房等用地不低于住房用地供应总量的70%;今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不得低于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竞地单位和个人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两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 我认为这条应该首先解释一下何谓"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有无必要等,然后再来谈应该占有多少比例。 "新国八条"第六条:房价上涨过快城市要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对已有1套住房限购1套、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者暂禁购房。 房价上涨过快的原因是什么?在不清楚原因的情况下就野蛮的从严制定和执行住房限购措施;这不符合"发现问题,其实土地。了解问题,解决问题"这一常识性规律。 "新国八条"第七条:未如期确定并公布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房价上涨幅度控制目标或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地区须要向国务院作出报告,并接受问责;差别化住房信贷执行不力、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问题,也纳入约谈问责范围。 这一条到是勉强解释了国务院的职能,但是国务院真的只具有听取汇报的职能? "新国八条"第八条:对各地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居民从国情出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这条比较合理,但是却没有明白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原因是什么,而是被动等待听取别人的意见。如果制定政策的人自己都不清楚什么是好的,我不知道他能怎样判定好与坏。 以上是我个人的看法,恳请大家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