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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修改风波持续燃

时间:2012-02-10 21:38来源:王者山君 作者:纳豆宝淘豆宝 中国法律网
摘要:●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管理法全文四川省土地管理法最新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管理法新土地管理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风波

《土地管理法》修改风波持续燃烧。虽然有关政府部门公开出面澄清事实真相,但争论仍在持续。当初我国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也是颇费周折。现行的《物权法》将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产生的法律后果概括为"自动续期",其实是一种权宜之计。这个问题之所以变得如此棘手,原因就在于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时候,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结果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土地使用权到期,但商品房依然存在的尴尬局面出现。假如土地使用权按年征收,商品房不复存在时,停止征收土地出让金,那么,所有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假如商品房提前报废,那么,房屋所有权人就不需要继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假如商品房使用的年限较长,那么,"自动续期"之后,房屋所有权人还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为了防止开发商人为地延长商品房使用年限,法律可以规定强行报废制度--商品房使用一定期限之后,必须强行报废,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出现"自动续期"的情形。

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所以,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体现国家所有权的基本表现,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要求。"自动续期"而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就意味着变相实行土地私有化,这是修改《宪法》的重大事件,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启动《宪法》修改程序。否则,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就会与《宪法》发生矛盾。

由于当初立法机关考虑不周全,结果导致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天大的麻烦。我国《物权法》非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将这个问题隐藏起来,成为一颗"定时炸弹"。《土地管理法》不能回避这一问题,更不能以"打太极拳"的方式,将问题继续隐藏下来。《土地管理法》必须明确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黑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究竟应该怎么办?假如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必须明确相关标准;假如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那么,必须在立法中说明理由。

笔者的建议是,我国《土地管理法》可以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制定如下法律规范:首先,规定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自动续期",但是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其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可以比照当初土地出让价格,按年征收;第三,对于高出土地出让价格的增值部分,应当征收房地产税,确保国家能够从土地增值获得收益;第四,房屋自然损坏或者依照法律被宣布报废之后,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不复存在,土地仍然属于国家所有。

政府一次性收取土地出让金,不仅导致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大量出让土地,形成"土地财政",而且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财产权利,在房屋尚未自然损坏或者依照法律被宣布报废之后,强行收回消费者的房屋,是一种侵权行为。当初我国《物权法》之所以规定"自动续期",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可是,围绕着土地使用权的争论,使得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又一次陷入到危险漩涡之中。即使出于保护消费者房屋所有权的考虑,立法机关也应该尽快改变我国当前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定,实行按年征收土地出让金制度。这样做不但可以确保消费者的房屋所有权不受损害,而且可以防止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在房地产开发方面追求短期利益。

实现新旧法之间平稳对接,应该成为我国立法机关追求的目标。在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的情况下,笔者的建议是,可以根据房屋建筑质量,适当延长土地使用期限,从而使房屋所有权人能够继续使用购买的商品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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