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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占地拆迁热点问题看法土地管理法

时间:2012-02-10 22:51来源:张艺腾 作者:毛毛雨咪 中国法律网
2011年年初,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备受人们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结束了它的历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的时代。其实不管是拆迁时代还是征收时代,前后两部行政法规调整的对象都是城市房屋,或更准确地说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然而从全国来看,近些年拆迁改造的重点已从城区转向了农村,以集约用地为名的大规模新农村改造、占地拆迁上楼正在各地上演,从解决民事争议到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都急需立法的细化与完善。但为什么国务院不能马上出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条例?我们看到从1986年《土地管理法》正式出台至今虽几经修订,但相关部门都未能针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定出下位的具体可行的细则性规定,甚至国务院至今都没有颁布一个针对上述两个事项的行政规章。实践中,因土地立法的高度原则与概括,各级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土地征收问题的职责权限划分与部门衔接是极度不清晰的。国土资源部近两年严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但问题的本源在于立法层面的不完善、不具体,土地征收多头并管,其实等于不管,我不知道土地。对征收权力的变相过度下放使得"土地财政"利润空间巨大。而利益的驱使又怎能不导致违法案件频出,违规操作屡禁不止呢?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以及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急需行政法规的纲性指导和相应配套实施细则的具体落实。

目前对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以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批流程,江西拆迁,各地方政府的操作细则存在很大的差距,操作模式也不尽相同,土地主体二元论的现状又导致集体土地处于一种法律难以统一调控的现状。因为土地的稀缺与不可再生性,《土地管理法》对于集体土地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控制可谓是相当严格,不论土地类型,只要超过70公顷,审批权收归国务院。但国人的智慧一向是不可低估的,大量存在的化整为零、先用后批或只用不批,有意避开了上级政府的审查,并美其名约:占地拆迁。何谓"占地拆迁"?即在不转为国有用地的情况下已然在利用集体土地搞建设。占地拆迁并非专门的法律术语,但目前已具有通俗的意义,只要是不转换土地性质,均可以纳入占地拆迁范围。从立法的角度谈到针对占地拆迁项目的规范性文件,就更显得凤毛麟角了,审批权限变相下放的后果造成审查不严,许多情况是用地的单位拿不到用地指标转而求其次,大搞占地拆迁。乡政府的权力过大,占地拆迁的方案由乡政府制定,报上级相关部门审核。而基层政府直接与利益挂钩,拆迁法,再加之各级政府间本就是人情办事居多,监管部门多半放松警惕,同时集体土地转用的过程本身就规定有分批次批转的制度,也使得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怠于严查,最终使得占地拆迁项目基层政府掌握实权,乡政府领导、指挥村干部,占地拆迁补偿与分配一人拍板说了算的现状。

旧村改造、集约用地是农村占地拆迁经常提及的拆迁目的,然而在全国大面积的集约土地运动中,我们的农村现状是不是到了非拆不可,非集约不可的严峻形势呢?一平米十几元、几十元的补偿让被拆迁农民哑然失笑,建房农民自行投入的人力、物力成本以及许多不可以金钱计量的无形利益在评估中无法得到体现,以砖头瓦块和社会平均生产率再造的价值评估对农民来讲不具有合理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原则性的、纲领性的,听听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2/0112/94183.html。高度抽象的,而在拆迁中具体的一砖一瓦都要计算补偿金额,抽象与具体发生了严重的碰撞,缺少中间的衔接性法律规范支撑,大量纠纷无法处理,法律确认的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而集体土地房屋为什么不能直接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呢?细细研读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的评估作价标准与计算公式,我们看到是没有土地补偿在里面的。但为什么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要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要高?因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充分考虑了区位因素,采用市场比较法,利用修正系数的乘积调整了评估价,而集体土地采取的是宅基地补偿,尽管也含有区位因素,但所占比例对整体补偿影响不大。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能直接套用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规则。

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占地拆迁秩序混乱、补偿标准模糊,群体上访案件居多。实务中,纠纷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热点问题当中:

首先是如何对占地拆迁补偿中的土地补偿款进行处理的问题。集体经济组织是一个法律化的词语,落实到实处,自动温控,往往就是村委会、村干部,村党支部书记领导下的自然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赋予全体村民,基于个人自扫门前雪、出头的椽子先烂的惯常思维以及基层政府的过分干预、党政不分的现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土地补偿的分配方案往往流行形式,最终成了一言堂,这也就是为什么村委会的职务成了全国农民激烈竞争乃至重金贿选的肥缺,原因在于获取该地位将有大量的隐晦可得利益可控。

其次,评估程序不规范、评估员个人素质难以约束的问题。评估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技术工种,正如计算机编程人员一样,作为一个外行,你或许知道什么叫java,什么叫c++,但你不可能或是说没有时间去学会这些再自己编程序,因为你没有基础或是没有时间。土地。那老百姓的房子要拆了,正如你知道评估人员要按什么标准来测量一样,你买了相应规范或仔细研读(假设你有着极大的自学潜力与时间),但你一样也不能评估作价,因为评估是一个客观标准加主观认定的过程。这就使得评估环节显得神秘而又容易被人利用和操控,近年来利用评估虚报作价构成犯罪的人员不在少数,同时,怨声载道、深受其害的被拆迁户也不在少数。

造成矛盾的第三个热点是占地补偿方案制定的任意性,具体到补偿多少人、分多少户、每人多少平米、没有统一的规定,通常是一乡一个样。这让用地方案起草者带有极大的任意性,而方案实施者在具体操作中又再一次将任意性放大。被拆迁人财产即将灭失,难免要对补偿款进行横向、纵向的比较,不统一的结果必然造成群众心理不平衡,矛盾升级。而基层政府在方案制定过程中有没有把被拆迁人的利益放在首位?肯定没有,因为政府还要在拆迁当中分一杯羹,关注点显然不在于被拆迁人能获多少利益。

占地拆迁纠纷的第四个热点是当被占地者不是集体组织全部成员时,利益分配的矛盾突显。例如村内部分农户失地或是转包集体经济组织外第三人时产生的补偿纠纷。虽然各省市地方法院已相继出台了调整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利益分配的一些司法性规定,但效力层次低,尚不具有普遍适用的基础。此外,拆迁安置房的质量问题暴力拆迁,农民卖房的后遗症在拆迁中频显。利益的趋势导致诚信的降低,争份额、争遗产、确认合同无效的乱象在拆迁大潮中层出不穷,为拆迁离婚、父子手拉手诉不和要求分户都是中国"土地财政"下特有的怪现象。不知道拆迁是推进了城市的文明还是颠覆了社会的道德文明。

占地拆迁第五个热点问题就是纠纷发生后解决机制不健全。拆迁行政裁决是在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时,争议主体要求司法解决问题的前置程序。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对于行政裁决的主体以及程序的规定是清楚的,但对于集体土地占地纠纷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却没有相应的法规规定由哪个部门具体负责,实践中出现了受理机构不统一,国土局推建委、建委推国土局,受理后裁决走过场,拆、裁主体一家或干脆无部门受理的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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