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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中,政府征用农耕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荒地的补偿标准是多

时间:2012-02-12 23:27来源:莫名其妙 作者:小荔枝 中国法律网
土地法中,政府征用农耕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荒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基层政府征用农耕地千亩以上报哪一部门审批?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这一原理,她最崇尚自然,崇尚科学,崇尚理性,崇尚人权,不受任何政治派别、意识形态和利益集团的左右。无数历史事实雄辩地充分证明,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或是资本主义国家,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或是计划经济国家,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或是经济欠发达国家,或是其他什么政治形态、经济社会的国家,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之路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土地所有权专属国有化”的理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元论,融入了人类社会最先进、最正确的政治理念和法理学说,包括自然原理说、社会原理说、国家原理说、最优体制说、福利经济说、哲学原理说、数理逻辑说、物权原理说、陈氏定理说等各个方面。只要弄懂了其中一个方面,便可证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这一中心论点是完全正确的。

自然原理说和数理逻辑说告诉人们:土地与生俱来具有天然属性的7大特征:整体性、立体性、自然性、区位性、城乡一体化性、不可再生性、公共性。简单地说,我们整个地球,我们脚下的土地,只要不受自然的或人为的毁灭,可以使用65亿年。土地本身不是商品,而顶多只是一种权价交换的“代商品”。土地所有权的永久性和全民性,注定了不宜将一国共有的绝对地权拆分给某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他们不可能一口气买下65亿年的全套的地权,即使买下了65亿年的全套的地权,也仍然是土地使用权,或是土地用益物权、地产所有权,不是土地所有权。

社会原理说告诉人们:土地的主要属性,有6大特征:土地的共享性、土地所有权的绝对性、土地所有权的唯一性、土地本身用途的公益性、土地的通用性、土地权利的两权分立性。简单地说,人类社会已知有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四种形态,无论哪种形态的社会,只要将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永久划分给某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然会出现土地资源配置上的严重错位问题,人类自相残杀和战争状态就会持续不断,地权的极不稳定、极不合理现象就会凸显并长期延续下来;反过来说,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争夺和消亡、更迭现象更加频繁。就是说,社会的进步,国家的兴盛,人民的幸福,全部仰赖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并使之永久化。

国家原理说告诉人们:自从地球上诞生了国家以来,国际之间的自然地理界限由原始的混沌状态变为泾渭分明。所谓国家主权,说到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土地所有权。国家主权具有地域的界别性、地理的专属性、宪政的统一性、主权的专一性、土地利用的共享性等特征。无论哪一个国家,分裂土地所有权,有分裂国家主权、分裂国家根本利益的危险性。国家与国家、国家内部的战争,是赤裸裸地强暴地侵略土地所有权的最野蛮行径。简单地说,土地所有权是每个国家的最初和最终的专属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的专属权利,但不能细分并指定为某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有。如果土地所有权也能为某类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有,土地所有权可以自由买卖、自由流通,那么,穷国可以被富国购买,或者会被利益集团购买、被富人购买,那么,将是国将不国,世界将不成世界,地球村的许多穷人重新沦为奴隶,文明社会出现大幅度倒退。

最优体制原理说告诉人们:各国需要选择最优体制原理,利用最合适的土地政策,来合理地配置利用土地资源,科学、有序地开放土地市场。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荷兰学者丁伯根说过:“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该是多方面的。结论是: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2/0207/143145.html。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与彻底的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就是说,自由经济与计划经济是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的,最优体制要在相互之间找出一个共同点、契合点,排除妨碍点、反对点。简单地说,土地权的最优体制,是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前提下的分组、分级、分类的体制:土地所有权为中央集权制,土地用益物权、用益权和一般土地使用权为分权制;国家的地产权、地产所有权为中央集权制,经济组织、个人的地产权和地产所有权为分权制;国家的土地利用权为中央集权制,经济组织、个人的土地利用权为分权制。中央集权制代表国家的和全民的权利,分权制代表经济组织、个人的权利,但不能简单地将中央集权制理解为计划经济,也不能将分权制简单地理解为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中央集权制倾向于计划经济,但这种计划经济是为市场经济开路的;经济组织、个人的分权制一定程度上属于市场经济,但这种市场经济是从属于中央集权制和计划经济。长远地合理规则和科学利用宝贵的土地资源,是每个国家乃至整个地球村每个公民共同的天职,这不仅是整个人类共同的千年大计、万年大计,而是亿年大计。任何国家、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不应当滥用职权和土地权利,透支、挥霍土地资源。

福利经济原理说告诉人们:出于穷人经济学的目的,在一定时期,国家政权可以杀富济贫,平分地权,搞土地改革;对于某些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划拨土地,以利公共事业和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可以为农民提供免费土地使用,并给予适当的农业补助,以使他们安居乐业;扩大农民牧民林民渔民的经营承包自主权和土地流转自主权,农耕地、牧地、林地、渔场和四荒地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抵押权和土地出让权,让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国家征收农民土地,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国家征收城市居民使用的土地,也要给予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国家征收地产税收利益,应当由全民共享,不能让少数利益集团瓜分。199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印度籍学者阿马蒂亚-森认为:“大饥荒背后存在着更复杂的原因,是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而不是食物有供应和需求这样一个简单的工具能够解释的。”简单地说,土地的福利经济,贯穿于土地和土地权利的下放,并将地产的收益普惠于全社会的各个阶级之中,特殊时期有特殊时期的土地福利政策,一般时期有一般时期的土地福利政策。但是,国家任何时候下放土地权,不是下放土地所有权,而是下放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收益权。

哲学原理说告诉人们:人类正确的土地权利理念和意识,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人们的头脑里固有的,是从长期的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的客观存在和客观规律中得来的。而唯心主义的二元论,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利益出发,故意歪曲土地所有权法理学说,肆意歪曲和扩大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土地权利,缩小国家和他人的土地权利,将本不属于这一类人的土地所有权的大帽子戴到自己头上。简单地说,学习国家土地管理法。他们这些不知“天高地厚”的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者,一概抹杀土地的自然原理、社会原理、国家原理、最优体制原理、福利经济学原理和陈氏定律原理,将土地所有权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滥用土地和土地权利,成为经济社会土地市场的害群之马。从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诞生200多年来,各国陆续跟着出台了类似的民法典。许多法理学家无法解释土地所有权到底是什么、到底属于谁所有或专有,只能以“所有权限制论”、“公权私化”和“私权公化”的唯心主义二元论来搪塞其辞。其结果,只能是欲盖弥彰。

陈氏定理说和陈氏定律说告诉人们:人类在面临土地权利分配的时候,要遵守土地的财富定理、物权定理、物权守恒定理,这是土地所有权的人类学、社会学和物权学的三大定理;土地所有权有三大定律:时间永恒定律、空间永恒定律、专属权力永恒定律。这些定理和定律,斩钉截铁地宣告“无论何时何地,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全民的专属权力”,“在文明社会里,当仅且当土地所有权始终掌握在国家机构手里,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抨击土地所有权自由化和公权私化的反动言论,振聋发聩。土地所有权的三大定理和三大定律,是原创作者陈绪国于2005年8月至2007年4月参加全国物权法修改讨论过程中,酝酿提出的观点,所涉及的问题非常尖锐。现在予以解密,以唤醒全体公民引起重视。

以当地标准的1.5倍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十五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一)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报国务院批准;
  (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三)在村庄、集镇(不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一)、(二)、(三)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其审批权限为:
  (一)不足一公顷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不足四公顷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征用耕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相关的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减农业税。


  第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下列标准计付: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土、菜地)、鱼池、藕池,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果园、茶园、经济林地,为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其他林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
  (三)牧草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三十;
  (四)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和农村村民宅基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
  (五)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九条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执行。征用鱼池、藕池、果园、茶园、经济林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征用耕地的规定执行。征用其他林地和牧草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邻近水田安置补助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
  征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企业用地,村民宅基地和水塘、渠、坝等农田水利用地,需恢复重建的,按照重建地类别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不需要恢复重建的,酌情补助。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条 征用土地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一)青苗生长期不到一年的按照一季产值补偿,一年以上的按照一年产值补偿,或者根据生长期补偿实际损失;
  (二)林木能够移栽的付给移栽费并补偿实际损失,不能移栽的作价收购,由所有者砍伐的补偿实际损失;
  (三)成鱼按照一年产值补偿实际损失,鱼苗、鱼种按照育苗、育种期满出池时的价值补偿实际损失;
  (四)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可以拆迁补偿或者折价收购,也可以用相当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抵偿。
  违法违章建筑物以及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栽种的青苗和修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的土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兴建公路、铁路、水利工程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涉及占用河道、湖泊、水库、林地以及公路两旁等用地的,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应当相应按照水法、水地保持法、防洪法、森林法、公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开发区的建设用地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农民的意见。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以上的补偿都会下文件,按照文件的规定标准执行就行了。有克扣标准补偿的可以告他们。

首先说明的是你叙述的问题概念不是很清楚:土地只划分:建设用地、农用地、未利用地三种。你说的是那种地?
一、给你个计算标准。但各省有所不同。

征 土地补偿费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 土地面积的6--10倍
用 安置补助费 该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 需要安置人口的4----6倍
耕 青苗补偿费 当季作物产值 实际占用农作物产值的1倍
地 附着物补偿费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重置价格实际评估值

其 土地补偿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5---8倍(各省制定标准)
它 安置补助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4---6倍(各省制定标准)
农 青苗补偿费 当季作物产值 1倍(各省制定标准)
用 附着物补偿费 设区的市政府制定 重置价格实际评估值

未 土地补偿费 该乡镇前三年平均产值 3---5倍(各省制定标准)
利 安置补助费 不补偿
用 青苗补助费 不存在
地 附着物补偿费 不存在

二、基层政府征用农耕地千亩以上报那个部门要看报批的拟征土地是否符合你所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果是在规划内分批次用地范围内是由县一级的人民政府报省一级政府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批准,然后向用地者(土地市场)提供土地。
三、如果是单独选址需要征地的可以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中选址。但所征地必须都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除了建设用地,其它土地都得首先把耕地或是未利用地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后作为建设用地方可征收。
四、基层政府征用农耕地千亩以上是得经国务院批准的。
由于征收土地是个很复杂的程序可加咨询。

1.5倍

开垦荒地必须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开发土地。农民私自开发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政府征用该土地,只能按土地原用途补偿。补偿标准一般是参照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

1、政府征用农耕地的补偿标准:耕地(包括水田、旱土、菜地)、鱼池、藕池,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也就是说比如您的土地在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产值是3万元,那么应该补偿给您的就是18万元~30万元。
2、荒地的补偿标准:荒山、荒地及其他未利用地,为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二十,比如说邻近水田的补偿标准是10万元,那么您的荒地赔偿是2万元。
3、基层政府征用农耕地千亩以上是得经国务院批准的。

怎样补偿国家自会有法律规定   不用重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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