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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村经济的作用

时间:2012-02-13 19:30来源:jeddyY 作者:山水有相逢_刘山 中国法律网
详细一点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理解就能明白了 《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从法理上应该理解为:是承包人因从事种植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的权利。《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各项规定不仅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也适用于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也适用于国家所有的农用承包经营土地。试析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主要生产经营制度 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农村经济组织的主要生产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80条第二款规定:“公民、集体依法对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是我国立法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认和保护,《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的。而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一些专门法律法规都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依法确认并进行了立法保护。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1、占有、使用、收益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根据这一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是法律确认的用益权人,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使用承包的土地物权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2、继续承包权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这一条规定非常重要,在第一款中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http://www.5law.cn/info/minshang/tudi/tudifagui/2012/0114/103338.html。”因为土地承包期间,承包经营人对土地的投资是一种延后收益的投资,所以在法定的承包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继续承包,这种规定实际上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资获益权的保护。 3、承包经营权利的依法流转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这两条规定的意义是充分地考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期内可能发生的无法继续承包经营或暂时中断承包经营时,承包权的转让权利。同时根据农村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特点,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和担保,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即用益物权可以作为股权和抵押权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因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权利人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权利人转让自己的权利应当受法律保护。 4、获得确认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这一项权利是法定的保护权利,如果地方人民政府拒绝为土地承包经营人发放权证,相比看土地。则应该承担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如果所发放的权证不实则应该承担行政违法责任。 5、获得相应补偿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因为国家可以根据某种需要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6、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土地公卦。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这一规定强调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应该进行登记,如果没有登记,善意第三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权利优于未经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 7、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这是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确定的原则。《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土地本身可以生长农作物或经济植物为主要生产功能的,即使无法进行种植的荒地,如果属于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只能用于农牧业生产。 8、土地经营承包人不得买卖承包土地 这一禁止性行为虽然没有在物权法中以具体的法条进行规定,但这是一个法定原则,这一法定原则在其他法律法规中都有规定。《民法通则》第三款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经营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作为用益物权人,只有使用用益物取得经营利益,而对用益物没有所有权,所以不能买卖土地。如果非法买卖承包土地,不仅无效,轻则还会受到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被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发包人的的义务 1、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也就是说发包人虽然对发包的土地享有代表管理权,但在承包期内,发包人无权调整承包地,即使在承包人死亡情况发生时,也不能调整。因为法律有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但发包人如果和承包人经过协商而调整承包土地不受该条款的限制。 该条第二款规定“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这一款规定的是,只有在特殊情形下需要调整承包土地的,也只能按照专门法律法规办理。这一授权是附条件授权,即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发生时,必须依法调整。 2、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发包人不能在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地是法定要求,因为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者只要与承包人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发包人只享有土地所有权,而没有占用权和收益权。但有两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协商收回承包土地或承包人愿意退还承包土地时,则发包人可以在承包期内收回承包土地。
么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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