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被害人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12-02-17 17:26
来源:不哭不哭
作者:二月月影
中国法律网
不少否定者认为刑事犯罪提出精神损害民事诉讼是以刑事诉讼为主,精神损害的范围十分广泛,其程度也难以准确测定,操作中也不好把握,不利于刑事案件正常及时审判,笔者认为,相对公平总胜于显失公平,况且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各地方均审理了大量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法定节假日有多少天。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部分地方还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精神损害一旦成立,可赔偿致少五万元精神损失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则规定,精神损失费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1年筑审通字(2001)第1号审判委员会业务通报中规定,精神损失费的确定,生命、身体健康权损害赔偿,以一万元为一般赔付金额。如伤残等级为四级以上的,可酌定在一万元以上考虑;如伤残等级在四级以下的,可酌定在一万元以下考虑;如造成人死亡的,一般在二万元以内考虑赔偿。此外,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判令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被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系列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和审判业务指导,均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及具体操作有所规定。(责任编辑:ad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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