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移送起诉意见书第2页称:“三亚市人民医院迟迟不与中建二局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与事实不符。本律师了解到的情况是:2006年1月23日,中建二局海南分公司承建三亚市人民医院医技楼和外科楼中标。看看土地。由于时值春节期间,中建二局负责人员在春节前后均回家过年。另外,各行业部门(包括三亚市人民医院等)行政办公基本处于休假状态,一般过了正月十五(公历2月15日)后,行政办公才逐步正常化。土地管理法。三亚市人民医院从从2月15日后开始,先由基建项目办主任邢孔祥副院长负责,医院总务科长吴永浩与中建二局海南分公司代表商议合同条款及建设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双方反复谈判后草拟了合同初稿,然后交给三个院领导(院长、副院长)传阅合同初稿,征求意见,最后院务会反复几次开会研究,最后才定稿。签合同时间为3月17日。从双方商谈合同条款到签订合同,期间实际经过一个月时间。对于这样一个大的项目来说,从双方协商到签约经历这样一段时间实属于正常状态。必须指出的是,起诉意见书如此表述,其含义实指韦迪雄故意拖延签合同时间,等待承包方送钱,有变相索贿嫌疑。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因此,建议审查起诉部门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