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来源:西区公众信息网选择阅读字体:【大中小】阅读次数:2019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攀枝花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及资产管理,完善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和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制度,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对用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储备、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西区城市建设和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因建设需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用、地上附着物拆迁和青苗补偿、人员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依法服从政府征地,依法履行登记手续,及时领取各种补偿、补助和接受安置,按时交付土地。任何集体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人民政府的征地工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后,撤销村民小组建制工作由原村委会负责,按区民政局要求的法定程序组织报批手续。 第五条征地程序 (一)公告: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区域和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向社会公告被征土地范围。 (二)调查核实: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对统征范围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及地类、地面附着物、构筑物和人口及生活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三)费用测算:依法测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拆迁费。 (四)方案报批: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分局制定具体的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征用土地方依法签订《土地征用协议》。 (五)补偿安置:详见安置方案。 (六)交付土地:根据征地协议约定或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和区国土资源分局交付土地。被征用的土地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六条安置对象。安置对象为西区城市建设规划区域和工业园区规划区域内被征地单位内的农业在册人口。包括户口仍在本村民小组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役、服刑人员;乡镇企业回乡的非农业户口,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地,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承担的义务的人员。 凡不符合户籍迁移条件而迁入的人员(包括空挂户口),不予安置。 第二章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严格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地补偿数额。分地类实测认定征地面积,按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征地补偿数额。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的规定: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人地比计算方式:人地比=法定耕地面积÷被征地单位内的农业人口 第九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执行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攀枝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08〕59号)和《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攀枝花市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请示》中规定的补偿标准。 第十条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以《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攀枝花市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的请示》中规定的补偿标准为准。 第三章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并用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安置。 (一)需要由政府统一安置或其他单位安置的,由政府或其他单位确定安置方案,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对征地后的被安置人员进行统一安置。 (二)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自行组织集中安置的,由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自己确定安置方案,报镇、区两级政府批准后,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进行集中安置。征地费由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按土地开发进度分期补偿,各项费用在土地占用后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十二条零星征地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被征用后人员的安置;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养老保险等费用。 第十三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属于个人所有的,支付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安置方案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或全部征用后,其人员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或再就业结合养老保险安置两种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确定,必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规定程序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案,不得交叉和重复。 方案一:货币补偿安置方案 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用或全部征用,农业人口需部分或全部安置的,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征地机关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对被安置人员的安置。安置工作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被征用耕地实测面积和经报批的安置方案中明确应该得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安置人员。土地。但被安置人员必须书面承诺,本人不享受区政府制订的其它优惠政策,养老保险费自行全额交纳,自谋职业、住房安置按政策规定办理。 如在选择方案一的同时,自愿参与方案二中(四)的养老保险,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参与,但土地被占用时将在补偿费中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部分。 方案二:再就业结合养老保险安置方案 系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农业人口需全部安置的,政府从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考虑,根据规定,由政府集中使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对被征单位的全部人员实行生产、生活统筹安置。 (一)土地被依法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区人民政府专户储存,用于被征地人员安置和安置开发。 (二)农转非劳动力人员(18至60周岁的男性和18至50周岁的女性),除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因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愿意按现行用工制度接收,并且被安置人员自愿接受安置以外,一律实行自谋职业安置,自谋职业人员自谋职业费标准为元/人。单位接收安置的,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并将安置费拨付给接收安置单位。 (三)未成年农转非人员安置。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员一次性发给元/人的生活补助费。 (四)养老保险。土地被依法征用后的农转非人员,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按照《西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和有关政策参加养老保险。60周岁以上男性和50周岁以上女性人员,如不愿参与养老保险可一次性发给元/人的养老金。 (五)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五保户、孤儿和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实行托养或交由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安置,另外每人一次性发给500至1000元的困难补助费。 (六)住房安置 征收土地涉及住房拆迁的,将按照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居住条件。实施征地拆迁政府提供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每人30平方米。被拆迁的农民在基本住房建筑面积内不支付购房费用,也不享受原住房拆迁补偿。原被拆迁住房按房屋成本高低为序抵扣基本住房面积,超出部分按附着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以统一修建安置用房的,安置房建设要提前准备,原则上做到先建房,后拆迁。确需过渡的,要落实过渡房源,支付过渡费,保证被拆迁人在过渡期内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拆迁过渡期不得超过1年,超过1年的过渡费加倍支付。 1.统建房安置 (1)统建安置用房按照"四统一"的原则由西区人民政府统一修建,统建房所有计算面积均为建筑面积;原则上住房安置实行"一户一套"制。 安置房分配办法:安置房分配前10天,由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通知被安置户,按规定时间、地点集中,参加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的确定各户楼号、单元号、楼层号、住房号的一次性抽签。 (2)购买统建住房超出标准面积的价格为: 与应安置户人口标准户型不对应购买统建房的,超面积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型、同时期商品房价格计算。 (3)选择统建住房的安置对象可按以下方式之一购买优惠价统建商屋: ①应安置对象是劳动力的,可选择购买优惠价商屋; ②应安置对象是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自愿向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书面承诺放弃领取元/人生活费后,可选择购买优惠价商屋。 2.自建、联建房安置 (1)按照"四统一"的要求联合自建房屋的,应推选出牵头人,制定建房和分配方案,报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批准。牵头人负责将建房资金收集后足额存入银行,由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与牵头人共同签章管理资金,随工程进度拨款。 (2)安置用地面积按安置对象20-30平方米/人划给安置用地,按照"四统一"的要求联合自建。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自建、联建房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取消自建资格。 3.保留原住房安置 (1)对符合城市规划近期不使用土地上的住房,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保留其住房用于该户的住房安置。 (2)对符合保留住房安置条件的安置对象,原住房占地应调整为住房安置用地。原住房面积与安置面积不对应的,超出部份应交纳相关费用。 (3)对保留原住房进行安置的,不发给住房补偿、生活补助和拆迁奖励等费用。 (七)对不要求政府进行住房安置的安置对象,可发给一次性奖励费7000元/人(指异地安置)。 (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按每人每月170元或一次性6120元的标准领取三年生活补助费。 (九)农转非人员可按相关政策实行免费职介、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农转非劳动力人员可按政策规定参加区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的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十)凡在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并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安置对象给予每人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凭提交的安置经费分配方案拨款。资金实行村民小组收,镇管、镇审批。 第十六条国家对征地、拆迁安置相关政策有调整变动时,以调整变动后的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后,《西区格里坪镇相关农业合作社统征统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实施意见》(攀西府〔2006〕60号)和《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审定攀枝花市2005年第二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工作方案和实施意见的请示》(攀西府〔2007〕123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区土地征收协调办公室会同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