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现役期满(包括超期役),经部队团级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二)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团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压缩军队规模、精减部队编制或根据部队的实际情况,经总参谋部商民政部联合发文决定缩减下来的人员。 4.义务兵在役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成为家庭的唯一劳动力的,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特区、区,以下简称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共同具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根据当年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原则上由入伍地的县接收安置。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省、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都应建立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安置办公室)。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并应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人民武装、劳动、人事、公安、粮食、交通等有关部门,? Φ被浜厦裾棵抛龊猛宋橐逦癖陌仓霉ぷ鳎谕宋橐逦癖邪仓闷诩?必要时应抽调人员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 第五条义务兵退伍期间,各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应在主要车站设临时接待转运站。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优先购票、优先乘车、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各地军供站、接待站、招待所、旅社、都要保证他们的食宿。 第六条为确保退伍义务兵接待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每年省及各地财政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安置和接待转运经费。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的,在自筹部分资金和动员群众帮工帮料的原则下,当地政府可辅以必要的补助办法解决; (二)在役期间荣立等功以上的,由县安置办公室写出报告,连同退伍军人证明书、立功证书、立功证章、奖励登记表、立功通知书和立功喜报,报经州、市和地区行署安置办公室批准,给予安排工作,退伍后补办立功证明手续的,安置部门不予安排工作; (三)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农村退伍义务兵; (四)县、区应设立军地两用人才业务机构,乡设联络员,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推荐农村退伍义务兵中的优秀分子当基层干部;介绍安排到乡镇企业作业务、技术骨干;支持他们进入城镇务工经商;向企事业单位推荐当临时工、合同工;帮助他们自办或联办经济实体;扶持他们发 展成专业户、重点户; (五)因战、因公致残的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征集地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残情较重,安排工作有困难的,发给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八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土地。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 (一)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不得拒绝接收安置; (二)退伍义务兵的安置任务,分别由省、地、县三级负责。省属单位和中央在省单位的安置任务,由省劳动局、省安置办公室负责下达,地、县两级所属单位分别由地、县、负责下达。计划下达前,可选安后报,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三)对获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称号和荣立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在安排工作上,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役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的特长和志愿。接收单位在培养使用和安排工种时对上述人员应给应予照顾; (四)要求自谋职业不参加国家统一分配工媵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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