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根据哪条法规制定出来的?拜求详细解答。 “村留部分为占地补偿金额的20%”,如果是征用未承包土地所得征地补偿费,或许可以。但是,“镇留部分为村留部分的20%标准”于法无据,镇里无权侵占或挪用。 《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油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土地已经被农户承包,征地后要对相关农户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项补偿费都是农户安身立命的资本,当然不能被谁留用。 如果是村里没有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费,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将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所以,对于村里没有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所得的征地补偿费,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本村的有关制度留用一部分(如20%),应该是可以的。但是镇离没有权利留用,也就是说,镇里不能侵占或挪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应该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的标准。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