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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有那些丰富的含义?

时间:2012-02-27 19:32来源:许安娜 作者:果果 中国法律网
在文艺家看来,土地是一种具有强烈象征意义的表现对象,他们的创作往往赋予土地以特殊的涵义.
根据《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以下措施: ( 1 )严格控制耕地占用。除能源、交通、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经批准可以占用保护区的耕地外,其他非农业建设项目一律不准占用保护区内的耕地。需占用的,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2 )上收征地审批权限。《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的,一律由国务院批准。 ( 3 )限制开发区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设立开发区一般不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 ( 4 )非农业建设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的,土地。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即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 5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以及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等。 (三)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 1 、节约使用土地,禁止非法占用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法律对土地使用提出了以下几项要求: ( 1 )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建设项目的要求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如果非农业建设项目可以开发利用荒地的,就不允许占用耕地;可以开发利用土壤、地力比较差的劣地的,就不允许占用地力高、土壤肥沃的好地。 ( 2 )针对农村普遍存在的在耕地上建窑、建坟以及在耕地上从事其他各种破坏耕地条件的活动,《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 3 )《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知道土地公登录。 2 、控制闲置耕地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获得耕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发使用,不得闲置、荒芜。 ( 1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经合法程序取得的耕地,如果一年内不用,而该耕地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话,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者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 2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如果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闲置费。 ( 3 )连续二年未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一经收回,用地单位即丧失了继续使用该幅土地的权利。 ( 4 )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如果原所有权是属于农民集体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 5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承包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即丧失对该幅耕地的承包经营权。 (四)未利用地的开发、使用 1 、国家鼓励开发未利用地 对于单位和个人开发未利用地,国家持鼓励态度,并尽可能采取措施予以支持。 但是进行未利用地的开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 )所开发未利用地的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2 )开发未利用地必须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进行。 ( 3 )根据未利用地的地质和土壤条件,如果未利用地适宜优先开发成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2 、开垦未利用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对开发未利用地提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第三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了开垦未利用地的限制条件。 根据法律规定,开垦未利用地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必须做到: ( 1 )开垦未利用地必须事先进行科学论证和评估,新土地管理法。对开垦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作出充分估计,并事先采取预防措施。 ( 2 )开垦未利用地时,禁止毁坏森林、草原、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 3 )对于已经开垦、围垦的破坏生态环境的土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草、还牧。 五、建设用地 (一)建设用地的取得 1 、建设用地原则上要使用国有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于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审批手续比较严格,因而有利于控制耕地的不合理占用,同时,在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后,国家通过调控土地一级市场,收取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助于合理配置土地资源,并可以为财政积累资金,为现代化建设服务。 2 、建设用地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还规定:“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现在,经大多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土地管理法。仍是人民公社时期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所控制或行使所有权的区域;也有一部分土地直接归村农民集体所有,这时的土地所有权单位就是村,其代表者则是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3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 ( 1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占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审批。 ( 2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 3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 1 、建设项目审批阶段进行可行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为政府和计划部门的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在政府和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立项后,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建议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涉及到农用地审批的,一般应当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后进行。 2 、建设征用土地的管理 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原来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过程。 ( 1 )征地批准权限。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按以下批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征用基本农田,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 过 35 公顷;征用其他土地超过 70 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 征用前述规定之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但是,如果农用地转用审批所涉及的土地面积超过其征地批准权限的,即属于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另行办理征地审批,即上报国务院。 ( 2 )征地公告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都规定对征用土地实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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