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制订了土地管理法对人民是莫大的恩惠,但现实社会的个人或执法人员就会钻法律的空隙,上层领导单位是一概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土地。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黑土地。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很多行政主管人员或个人就是会作出以下行为: 知道现在农村的农民还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意识,就会钻这些空隙,在村民不知道状况下私自测量村民的土地或空地。然后办理相关手续倒卖出去,让相邻关系土地权属不清,相邻村民就永无止境的打官司,打来打去就是不知道问题出在哪。这些情况国务院又有谁能知道这些情况,还以为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不会有谁这样胆大包天,吃亏的还是老百姓。 虽然国家制定了这些条条款款,也得有人来监督啊,不要让老百姓受到伤害,不要让工作人员知法犯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