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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城西街道塘下郑村农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

时间:2012-02-28 15:01来源:型男生活 作者:冯文健 中国法律网
为贯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同时为了尽快改变夏迹塘村村容村貌和村民的居住条件,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发{2009}8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在市农办和城西街道办事处以及村两委领导下成立农村新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管理新社区建设过程中的一切事物,本细则通过后,领导小组立即启动。

第二条此次农村型社区建设有高层套房,垂直房两种模式,一次规划分期实施,批次的安排有夏迹塘村新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面积,拆迁户的数量,被拆迁的占地面积,安置住房面积以及住房困难户等情况,制定具体分期实施方案。

第三条村两委和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做好新农村建设拆迁户原有房屋占地面积、在册人口、分家立户、独生之女、婚嫁等情况的调查与核实;与拆迁户签订合同,接受安置房屋用地申请并对申请户进行资格审查,收集各种报批资料及拟定报批方案;配合土管部门确权和土地报批;协调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规划工程报批。建设工程定点放样。统一为拆迁户进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申报登记发证;负责农村新社区建设中的资金管理和档案管理;施工项目的安全,质量及规划的监督管理;高层公寓及配套设施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与工程造价管理。

第四条本村新社区建设工程分期,分批实施。

1、领导小组对整个建设项目集体负责。各建房户需要全力配合,建筑风格必须协调统一,实施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配套,统一管理体制。

2、报名改造的村民应上交有关房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相关证件,证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张榜公布。报名的同时,应与村集体签订旧房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收回协议,签订拆迁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所腾空的房屋归集体所有,如果不腾空房屋,则视为不参加该批次的新社区建设,不予办理建房用地报批手续。

3、建房位置以投标、抽签的方式落实,具体根据本村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4、本村庄范围内的道路,村集体公房占用土地及空闲地以及新社区建设的高层1-2层,及裙房、地下室等全属村集体所有,实施新社区建设的农户的旧房拆除腾出的土地使用权由村集体收回。

第五条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1.拆迁房屋土地使用权面积确认按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上的建筑占地面积计算,两证不一致的,以【土地使用权证】为准。

2.未经乡、镇及以上政府批准所建的违章、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一律不予土地及其他任何补偿,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3.经合法批准或经有关部门处理后房屋仍未发【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村领导小组配合有关部门予以重新审核和丈量,以土管部门确权为准。所有庭院、空基、天井、滴水等不计入用地面积。

4.旧房转让和有买卖,赠与等行为的房屋土地面积确权,以土管部门核实为准

第六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包括;

村级组织实有在册并且享受村民待遇的成员。

服兵役前属于本村级组织成员的义务兵,士官。

入学前属于本村级组织成员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

在服刑,劳教前属于本村级组织成员的正在改造人员。

第七条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成员土地补偿,以户为单位,按下列用地指标确定安置

1.1-3人小户安排108平方以内;其中子女单独立户的,父母一人安排36以内,两人安排54平方以内,符合立户条件但未婚的人员安排90平方米以内。已婚未育的子女安排108平方以内。

2.4-5人的中户安置126个平方以内。

3.6人以上大户安置不超过140平方米。

4.无子女的年老夫妻及高龄未婚人员(五保户除外),45周岁以上的,60周岁以下的,一人安置72平方,两人安置90平方米,土地。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一人安置36平方米,二人安置54平方米,原则上采用水平套房予以安置。

5.父母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并已经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享受18平方。但要与村里签订协议,保证不生育第二胎。听说糖尿病最好治疗方法

第八条几种特殊人员的安置办法:

1.出嫁女儿的安置办法。

(1)户籍还在本村的外嫁女,以结婚登记和生育为准,婚嫁给世代居民的,到男方不能享受安置面积的,并且男方未享受房改政策,安排18平方米,但子女不能享受,婚嫁给农业户的到男方落实建房用地。

2.离婚户的安置办法:

(1)夫妻双方离婚后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型安置。

(2)离婚后,男方已在婚,按婚后户型安置。女方不带子女的安排18个平方,带一个子女的增加18个平方;若女方再婚,男方未婚,男方安排90个平方以内,带一个子女的也安排90个以内,在此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子女,则增加18个平方安置面积。

(3)离婚后,双方在安置过程中旧房面积和安置面积相抵有余的情况下,才允许打折安置。

(4)截止2002年农村新社区建设前离婚的,本村外嫁女离婚后户口迁回本村的,安置18个平方。之后离婚的不予补偿

3.原籍是本村人现在又在本村居住,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户口的家庭。如非农一方未享受国家住房政策的可以计算安置人口,但不得单独立户(由非农方户籍地房改部门出具未享受过国家住房政策的证明的,安置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旧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1:0.7予以补偿,但是不得超过最高户型标准面积。

4.有关领养人员问题的处理。

符合有关计生政策,并经民政部门办理领养手续的人员计算安置人口。

第九条:属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但位于本村级组织范围内的

合法房屋已经被部分或者全部出卖,赠与他人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安置基数计算方法:按第七条规定的安置基数扣减已出卖或赠与或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拍卖的旧房建筑占地面积。

(1)扣减后面积大于18平方米的。该面积即为该家庭的安置基数;

(2)扣减后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予以照顾安置,家庭实有在册成员在3人及以下的,安排建筑面积108平方米以内公寓房一套,4人以上的,安排建筑面积126以内公寓一套,(包括公摊面积)

第十条:建设用地审批对象在本村范围内按户型超过安置面积的房屋,超过部分按1:0。7的比例按实增加安置基数,但最高不超过140平方米。

第十一条:非本村级组织成员在村内有合法祖传合法旧房的安置方法。

非本村级组织成员,有祖传合法旧房的,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相下的,按1;1比例补偿,合法旧房建筑占地面积在10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108平方米部分按1;0.5的比例按实际安排规划。但最高不超过126平方米。

第十二条在册人口的计算及分家立户

1.按本村级组织实有在册人口计算(不包括非农户口)其中,父母双方都是农业户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分配18个平方,现役军人(不含提干),在校学生,服役,劳教人员,在迁出户口前属于本村级组织成员的计算为在册人口,有准生证,已出生未申报户籍登记的应先申报再计算人口。

2.截至2011年底为止,年满20周岁的男子允许立户报批建房用地。但是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街道批准,以前已经参加旧改过的,本次不适用本条款。

3.以截至日期为准具体指有女无子户:(1)其中一个年满20周岁的,允许姐妹二人同时立一户,安置90平方米;(2)长女外嫁或是非农户口,此女靠父母,按户型安置。

1有两个以上子女户,若儿子未达到立户年龄,但是女儿已满20周岁,允许其子女同立一户安置90平方米,但是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村,街道批准,并保证儿子今后不再单独立户。

2有子女单独立户后,其父母仍有在册女孩挂靠的户,在单亲父母36平方米,双亲父母54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一个女儿安置18平方米,如仍有男孩在册挂靠的户,按响应户型标准安置。

3坚持一户以宅,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限额规定的原则进行安置(拆迁范围外超过安置面积的房屋,由村两委折价收回)

4.分家立户时旧房分配不均造成不足用地限额标准的不再按限额补足,超过限额的按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补偿建房用地,父母与子女二代单独立户的先留足父母户型面积,多余分摊给小于户型面积的户,三代单独立户的以此类推。

5.分家析产时在既有农业户口子女,又有居民户口子女的情况下,分家立户中父母不留房屋或者居民户口子女多分房屋,而农业户口子女不分或者少分,安置当先留足父母户型面积,在进行平均分摊。

第十三条本村级组织成员和分家立户计算截至时间为止,涉及用地分户报批疑难问题,提交街道审议后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凡自愿申请并已与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签订高层公寓水平房屋安置协议的安置户,安置的高层公寓水平房总建筑面积可按其批准的建筑占地面积1:6比例享受(含公摊面积)。并按成本价收取建造费用。

第十五条高层公寓的建筑规模,以选择高层公寓水平套房安置户,所批准的总建筑面积,和按高层公寓水平套房安置户总人数核定的总规划用地面积为基础。由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委托有关部门依法合理规划并审批。

第十六条用于安置的每栋高层公寓的底层和裙房不占安置户的用地指标,权属归每栋户主所有,不再用于安置,不得转让,有本村集体负责用于高层公寓的管理用房和出租,租金收入用于高层公寓安置户物业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拆迁户必须按规定与村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签订有关安置区块的协议书,旧房拆迁协议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旧房,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交回村集体,旧房由农户自行拆除,旧房拆除过程中的垃圾,由建房户自理,清理费用每间交押金1000元。超过规定时间不完成的的一律不予安置。

逾期不签协议不腾空房屋的,不予办理任何建房用地审批手续。被拆迁户过渡房的安置,各自自行解决,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旧房未自行拆除的,不办理建房工程审批及定点放样。

第十八条垂直房分户用地安置采取(投标选位/抓阄)办法落实。

第十九条安置房建设在得到放样后1周年内必须完成房屋主体建设。

第二十条对批准后未及时动工建房的处理。

经批准统一定点放样后,安置用地户不能及时履行动工建房,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房屋主体建设,则由村集体报请各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延后安置。一切责任由建房户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置地块相关费用的管理。

本村旧房拆迁差价费基数为300元/平方米.

此次农村新社区建设过程中收取的资金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收支情况实行公开监督。垂直房分户选位,怀孕期怎么预防小儿脑瘫发生。规划建设管理,配套设施及建设保证金等管理办法以及高层公寓安置方案,建房资金收缴等由村新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另行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对于阻碍拆迁及农村新社区建设的处理办法

要求拆迁户及全体村民顾全大局,不要只顾个人利益,如出现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挠拆迁安置及农村新社区建设正常工作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用暂晚安置及农村新社区建设正常工作的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用暂缓安置建房用地或者旧房强制拆除等措施,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村将成立拆迁安置及农村新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实施,领导小组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本细则,健全组织网络落实责任制,做到公正,合理地安置好拆建农户,统一服从上级管理,严格把关,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发现工作不称职或以权谋私等情况,经村两委讨论,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随时予以撤换;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责权及贪污受贿等违反党纪行为,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在实施中如与上级文件有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义政发(2009)84号文件)

本细则具体条款由夏迹塘村农村新社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需经村民代表,全体党员干部,村两委集体讨论后表决同意,再报送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如有不详之处需要修订补充的,经村两委,村民代表,全体党员干部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再实施。

城西街道塘下郑村党支部委员会

城西街道塘下郑村村民委员会

二零一玲年八月十八日

塘下郑的村党支部委员会懂不懂法律的,城西街道办事处批细则的懂不懂法律,公然地违背了妇女儿童保障法33条规定

为贯彻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同时为了尽快改变夏迹塘村村容村貌和村民的居住条件,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们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发{2009}84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这个是塘下郑的?

都这样的,土办法

楼主,你们村就你一个女人吗,我很好奇。你们村其她女人有没有像你这样,我更好奇。

离婚很有名的村一个,同年哥报道过的,贼有名的村了。这么多年没分过一分钱的垃圾村,交国家的当然不敢少了,村小财务混乱的村一个,嘿嘿!曾经的书记被判刑的垃圾村一个!等没土地了没钱了,看他们怎么活!

土地就是钱啊,能不见钱眼开吗?狗急了是要跳墙的。

生不带来死了带不去的东西,为什么就这么多人喜欢,就是为了名气。可是名气大了要被查处的,还是悠着点好!

我的意思是你们村别的女人也跟你一样吗?

怎么没有,你去调查了吗,就是我特别空一点是真的,怎么了,都不准让人说话了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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