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9年1月受让一宗土地使用权,根据转让合同支付转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好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土地增值税。2009年2月至2010年3月中旬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受让土地70%(其余30%尚未使用)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在开发过程中,法治。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的劳务费和材料费共计5800万元;发生的利息费用为300万元,不高于同期限贷款利率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3月下旬该公司将开发建造的写字楼总面积的20%转为公司的固定资产并用于对外出租,其余部分对外销售。2010年4月~6月该公司取得租金收入共计60万元,销售部分全部售完,共计取得销售收入万元。该公司在写字楼开发和销售过程中,共计发生管理费用800万元、销售费用400万元。计算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土地成本。
土地成本=(6000+6000×3%)×70%×80%=3460.8(万元)
请问6000*3%是什么啊? 可能是契税吧,不过税率是4% 土地价值增值。该公司2009年1月以6000万的代价获得了这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建房过程从2009年2月持续到2010年3月,差不多一年多一点。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内,土地的价值不是一成不变的,是会增值的。这个增值的部分就是6000*3%,可以视作土地价值的一部分,因此在计算土地成本的时候会把这一部分算进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