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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法和地方拆迁管理条例执行哪个?

时间:2012-02-29 02:57来源:栉风沐雨 作者:倒退九十九步 中国法律网
在具体拆迁过程中是国家法律条例生效还是地方拆迁管理条例生效。我家房屋有125平米国有土地划拨,地上有一房屋40.2平方米,手续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期限至2029年。后天就到法院开庭,开取听证会。多次与开发商商议未妥的原因是开发商不予土地赔偿。请问是否应对我予以赔偿?静待精通人士解答,我要依据哪项法哪条那款解来争取赔偿?
国家法律与地方行政法规的关系是:法律大于行政法规,即:上位法大于下位法。在法律与法规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为准。 你这种情况可以获得土地补偿。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学会iga肾病食疗。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土地。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三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以上规定,足以认定开发商对你家被拆迁的土地必须给予补偿。如果开发商没有上级审批手续的话,不得强行拆除你家的房屋。如果强拆,你应当立即报警,还可以阻止,阻止不了时,应当进行拍照或录像,我不知道朝鲜女孩热衷整容 十几岁就整形。获得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是指使用国有土地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不适用有偿使用,而不是说取得使用权之后,可以无偿收回。听听土地。且《物权法》是后于《土地管理法》出台,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也可以获得补偿。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新的偿试,属于公益目的,一般采用安置的方式对拆迁户进行补偿,只要是拆迁户被拆迁的房屋是唯一住处,必然安置。不论户口。
上位法大于地方法 适用国家土地法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这一规定是迄今为止在立法层面上对土地使用权划拨这一概念所作的最权威的定义。根据这一定义,结合您的情况,贵单位是通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人而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而言之,您是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国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这里已经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土地。而第五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所以,对于您要求获得土地赔偿的诉求,是不存在相关明确法律支持的。
国家法律是上位法 地方法律是下位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这个是原则 你这个土地如果是划拨的话 基本上很渺茫的机会取得补偿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土地公 12.1。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最后一句。。。。基本堵死你的机会 另外 给你看一下 参考资料里面的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标准样式 第十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拨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消、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在划拨给你土地之前 这个划拨决定书也就堵死了你的机会 请记住 是收回 不是收购 也不是有偿收回
这个要看拆迁队的心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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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看开发商的后台了,评定法律的大小不是条文问题,国家土地法和地方拆迁管理条例不抵触的话,哪个对你不利哪个就能执行,如果有抵触,你的事就不是个案,应该有先例,去查查!
当然是法大了。任何条例和规定都要符合大法。如有有悖大法就无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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