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闫某绑架案

时间:2012-02-29 06:55来源:粉面青衣 作者:心相悦 中国法律网

本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闫某的亲属找到我,请求委托我担任被告人闫某的二审辩护人。我阅读了一审判决后,觉得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决定接受委托担任闫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及时会见了被告人闫某,查阅了本案卷宗,写出了七页的上诉状。本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首先该案是一起四人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小建”“老二”在逃,被告人闫某、宋智被抓获。该案虽是共同犯罪,但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截然不同,从发案来看,“小建”“老二”是该案的始作俑者,是组织策划者,其可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被告人闫某,甚至宋智是被“小建”“老二”用电话请去“帮忙”的,电话并谎称,法制进行时。听说土地。其朋友王小娜被吴少华扣留受到惊吓住院,帮住要赔偿。被告人闫某等在本案中的主观目的是帮助索要赔偿,索要的是不确定的债务,实际不存在的但其认为存在的债务。因此,被告人闫某等的犯罪构成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至于全案犯罪性质因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不予赘述。二审法院认真听取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