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送达后,被告人闫某的亲属找到我,请求委托我担任被告人闫某的二审辩护人。我阅读了一审判决后,觉得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适用法律上可能有错误。决定接受委托担任闫某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及时会见了被告人闫某,查阅了本案卷宗,写出了七页的上诉状。本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首先该案是一起四人共同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小建”“老二”在逃,被告人闫某、宋智被抓获。该案虽是共同犯罪,但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截然不同,从发案来看,“小建”“老二”是该案的始作俑者,是组织策划者,其可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被告人闫某,甚至宋智是被“小建”“老二”用电话请去“帮忙”的,电话并谎称,法制进行时。听说土地。其朋友王小娜被吴少华扣留受到惊吓住院,帮住要赔偿。被告人闫某等在本案中的主观目的是帮助索要赔偿,索要的是不确定的债务,实际不存在的但其认为存在的债务。因此,被告人闫某等的犯罪构成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特征,且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至于全案犯罪性质因另两名犯罪嫌疑人在逃不予赘述。二审法院认真听取了本人的辩护意见,将该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