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是同村村民。1998年,双方通过土地二轮承包从本村各取得3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期限为30年,并取得由当地县政府签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1年双方口头协议,约定由张某无偿流转2亩地给李某耕作;但对流转的形式、是转包还是转让、期限约定等均不明。镇经管站与村委会向双方发放了农民负担监督卡,确定张某的应纳税面积为1亩、李某的应纳税面积为5亩,国家发给的粮种直补也按上述的田亩计算的,现在,张某要求李某退回流转的田亩,因此双方发生讼争。请问张某是否可以拿回? 可以收回承包经营权。 因为当时双方口头协议无偿流转,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流转形式,你知道土地。当时《农村土地承包法》尚未出台,对流转形式没有统一的名称,按现在来看,糖尿病眼病食疗。应该属于转包。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这个没有订立正式合同的话,是没有法律效据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资源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资源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糖尿病如何食疗。“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所以根据上述法律分析张某可以拿回。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