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检法司
频道直达: 法界新闻 | 公安 | 检察 | 法院 | 司法 | 工商 | 税务 | 质检 | 聚焦国土 | 矿山与安全
公检法司
土地法规
当前位置: 主页 > 民商 > 土地 > 土地法规 >

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冲突问题的解析

时间:2012-03-06 19:57来源:心馨 作者:水至清而无鱼 中国法律网

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冲突问题的解析

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05 推荐刑法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底,被告人许某通过分宜人某霞、深圳人小雪介绍安排作为宜黄人龚某某下线在网上进行注册购单后加入瑞士共同基金网络,土地。取得发展下线人员资格。该基金网络规定,投资者投资1000美金即可成为基金会员获得经营权,购买后有连续十五个月的回报,前三个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底,被告人许某通过分宜人某霞、深圳人小雪介绍安排作为宜黄人龚某某下线在网上进行注册购单后加入“瑞士共同基金”网络,取得发展下线人员资格。其实土地。该基金网络规定,投资者投资1000美金即可成为基金会员获得经营权,购买后有连续十五个月的回报,前三个月每个月的回报额为投资额的10%、后三个月增加5%的回报(四月份后又推出平均每个月回报为投资额的25%,连续回报十个月即停止),此外如介绍他人加入购买,则可得到其发展的下线投资额的10%的推荐奖和下线每月固定返利收益额10%的分红奖,另如发展的左右下线当月各新增美金,可获得1000美金的平衡奖。被告人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年12月底将该基金介绍给被告人木兰发展木兰为其下线。对于关于表见代理。被告人木兰向许某购单取得发展下线人员资格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生以其开设的“莱蒂菲”化妆品店为经营场所,以该基金网络为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群众介绍并大量发展他们投资购买,以谋取非法利益。中国土地市场网。在经营过程中有许某指导陈某生进行网上操作、下载、打印投资证书,婚育证明格式。由木兰、陈某生将收到的投资款通过银行汇入许某账户或返利给下线投资人,许某将收到的投资款汇入其上线刘翠平或刘翠平指定的账户。截至2007年8月中旬“瑞士共同基金”网站关闭前,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告人许某、木兰、陈某生在抚州市区共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桂花、陈某、甘某、江某某等下线200余人次,接受投资300余单次,非法经营额高达730余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瑞士共同基金”在我国境内不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不具有经营的合法性。2009年4月许某、木兰、陈某生被抚州临川区人民法院均以予以定罪量刑。

  该案属典型的活动,被告人许某、曾某、陈某生三人,要求交纳一定的投资额为条件取得加入该基金资格,并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增加投资额与固定返利收益额的分红等方式牟取利益,使发展下线人数达200人次,运作的资金额高达730余万元人民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关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特征的规定,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基金额为名交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以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有一定顺序的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定罪涉及到适用新的刑法规定还是适用原有规定的问题,即定非法经营罪还是依照新增加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量刑。

共7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推荐
·
·
·
上一篇:
下一篇: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温馨提示:由于无法获得联系方式等原因,本网使用的文字及图片的作品报酬未能及时支付,在此深表歉意,请作品相关权利人与中国法律网网取得联系。
(责任编辑:admin)
------分隔线----------------------------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提交,三十分钟内百分百回复!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