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冲突问题的解析来源: 作者: 时间:2012/03/05 推荐刑法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06年底,被告人许某通过分宜人某霞、深圳人小雪介绍安排作为宜黄人龚某某下线在网上进行注册购单后加入瑞士共同基金网络,土地。取得发展下线人员资格。该基金网络规定,投资者投资1000美金即可成为基金会员获得经营权,购买后有连续十五个月的回报,前三个月一、案情简介 2006年底,被告人许某通过分宜人某霞、深圳人小雪介绍安排作为宜黄人龚某某下线在网上进行注册购单后加入“瑞士共同基金”网络,取得发展下线人员资格。其实土地。该基金网络规定,投资者投资1000美金即可成为基金会员获得经营权,购买后有连续十五个月的回报,前三个月每个月的回报额为投资额的10%、后三个月增加5%的回报(四月份后又推出平均每个月回报为投资额的25%,连续回报十个月即停止),此外如介绍他人加入购买,则可得到其发展的下线投资额的10%的推荐奖和下线每月固定返利收益额10%的分红奖,另如发展的左右下线当月各新增美金,可获得1000美金的平衡奖。被告人许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同年12月底将该基金介绍给被告人木兰发展木兰为其下线。对于关于表见代理。被告人木兰向许某购单取得发展下线人员资格后伙同被告人陈某生以其开设的“莱蒂菲”化妆品店为经营场所,以该基金网络为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群众介绍并大量发展他们投资购买,以谋取非法利益。中国土地市场网。在经营过程中有许某指导陈某生进行网上操作、下载、打印投资证书,婚育证明格式。由木兰、陈某生将收到的投资款通过银行汇入许某账户或返利给下线投资人,许某将收到的投资款汇入其上线刘翠平或刘翠平指定的账户。截至2007年8月中旬“瑞士共同基金”网站关闭前,事实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被告人许某、木兰、陈某生在抚州市区共先后直接或间接发展桂花、陈某、甘某、江某某等下线200余人次,接受投资300余单次,非法经营额高达730余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瑞士共同基金”在我国境内不具有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地位,不具有经营的合法性。2009年4月许某、木兰、陈某生被抚州临川区人民法院均以予以定罪量刑。 该案属典型的活动,被告人许某、曾某、陈某生三人,要求交纳一定的投资额为条件取得加入该基金资格,并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增加投资额与固定返利收益额的分红等方式牟取利益,使发展下线人数达200人次,运作的资金额高达730余万元人民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关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特征的规定,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基金额为名交纳费用以获得加入资格,以诱骗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有一定顺序的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以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定罪涉及到适用新的刑法规定还是适用原有规定的问题,即定非法经营罪还是依照新增加的组织、领导传销罪定罪量刑。 共7页: 上一页 1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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