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1994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皖北刘村(人名和地名都作了技术处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比例留了科技示范田,属于村集体所有,其中,有10亩坐落在孔庄村民组。由于行政村本身不方便耕种与管理,该10亩示范田,按照靠近谁的地边就由谁耕种的不成文规定,由相邻地块的孔庄十几户农民耕种,而该村民组共有30多户,其余20多户就没有捞着耕种。多年来,因为要亲自在土地上投入劳动,并且农业效益不高,大家对此没有太大的意见。 2009年下半年,行政村在包括示范田在内的地块上通过租赁的形式从农民手中流入土地500亩,其中孔庄村民组流转给行政村70多亩,包括那10亩示范田。在计算流转面积时,孔庄耕种科技示范田的农户要求,必须把每户多年耕种的示范田计算在内,由行政村按年度支付租赁费,否则就不同意承包地的流转。行政村同意了这些农民的要求,以每亩1000元的价格租赁农民的承包地和所耕种的示范田,并与农户签订了租赁合同。其中包括,孔小林承包地四亩七分,所耕种的科技示范田六分,合计五亩三分。 2010年,合同得以顺利履行,村民委员会按照五亩三分的面积向孔小林支付了当年的土地租金,对其他同样情况的农户也作了同样处理。那些没有捞着耕种示范田的20多家农民只能得到承包地的土地租金,为此意见纷纷,他们认为,那10亩示范田本来是从孔庄村民组抽走的,其好处不应当由少部分农户独享,而应当由本村民组所有农户共享。 2011年底,村民委员会提出,按照承包地面积向孔庄流出土地的农户兑现租金,但是那些耕种示范田的农户坚决不同意,要求与2010年一样,按照合同兑现租金。双方僵持不下。我不知道土地公传奇。孔小林等农户认为,村民委员会为了顺利流转农民的土地,当时是同意连示范田一样支付租金的,并且订立了合同。这时,村民委员会处于两难境地,不按合同兑现,孔小林等农户不同意;按照合同兑现,那些没有种示范田的农户不同意。村民委员会决定提交孔庄村民组全体村民投票决定。结果是可想而知的,2012年2月底,经过全体村民表决,形成了决议:按照承包地面积向本组所有流出土地的农民兑现租金。 这起纠纷争议的焦点是那10亩科技示范田。不管是如何获得的,这块土地属于行政村所有,其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也属于村民委员会。不论是否有合同,作为村民委员会把该土地的好处让少部分村民独享那么多年,对于那些没有捞着耕种示范田的农户是不公平的。公平的办法是,要么收归村集体,要么将好处平均分摊到本组所有村民。这样的合同虽然订立了,因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属于无效合同。这10亩科技示范田,由相邻地块的农民耕种,也属于一种土地流转,村民委员会是流出方,部分农户是流入方,但这一流转违反了有偿原则。多年来,那些长期无偿耕种示范田的农户已经占了不少便宜,应当知足,人的欲望不应当是无止境的。毫无疑问,村民代表大会最后形成的决议是正确的。 二 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多与程序不规范有关,尤其与合同有关。陌生人之间的流转多有合同,亲戚朋友之间的零散流转,有合同的很少。这与我们的文化有关。因为传统和习惯的影响,人们重义气,讲面子,不喜欢把丑话说在前面。土地。太清楚地划分你的和我的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关系好的朋友和亲缘关系重的亲戚来说,总认为太薄气了,哪有亲弟兄俩之间签订合同的?开始的时候,许多事情没有讲清楚,或者虽然讲了,但没有人证和物证,最后造成了扯皮。当初不想撕开面子,把话说清楚,结果大伤了和气。 调查发现,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不管是村干部还是农民,不知道或者不会运用法律语言来清楚和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往往使用一些含混的字词,为以后的扯皮埋下伏笔。当然,还有一些合同,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像刘村个案那样,结果引起了纠纷。 村级组织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最容易与农民发生纠纷。村级组织是多种角色的混合体,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是经济主体,是经营者,但村级还是一级行政组织,作为行政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处理和解决农民的各种问题与纠纷。农民在与村级组织打交道过程中,习惯于"问题捆绑"的方式,即把许多不同的问题捆绑在一起,要求村干部合并解决。那个问题不解决,这个问题也别想解决。在刘村个案中,订立合同时,那些耕种村科技示范田的农户就采取了捆绑的办法,如果不把所耕种的示范田计算进流转土地的总面积内,那么连承包地都别想流转。听说土地。村干部就是在这种压力下,才答应了这些农民的要求。以前,某个问题不解决,就别想收到税费。现在,问题捆绑的方式往往影响土地流转合同的正常履行。如我们调查中曾经看到的,某个民事纠纷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作为当事人和流出土地的农民就要求把土地收回来。村干部说,应当把问题区分开,两码事不是一码事。对农民来说,不管什么事,都在村干部的职权范围内,为什么不能合并处理呢?这就与村干部的多重角色有关了。 三 建立在依法、有偿、自愿基础上的土地流转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在土地流转中,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对流出土地的农民来说,解除了长期外出务工的后顾之忧,因为土地流转而增加了财产性收入。在淮北市,流转价格在逐年攀升,在边远农村,已达到每亩900元;在近郊农村,早已突破了1000元。对留守在家的农民来说,实现了较高收入的就业。在S镇,有农民说:"咱出去打工,人家也不要咱,到厂里,人家嫌年纪大,这多好呢,离家还近。这里搞大棚了,一个月也能挣1000多块钱。"对经营户来说,获取的收入更高一些。该镇L村,2009年,村里成立绿风合作社,从农民手中以900元的价格租赁土地1200多亩,又以900元的价格返租给一部分农民。有承包户说:"种一季西瓜,5个月下来,每亩地有5000斤产量,按每斤一块五计算,能卖7000多块钱;又种一季麦子,一亩地1000斤,又卖1000多块钱。"看到这么好的效益,村民竞相承包,有村民说:"去年看他们在北湖搞大棚,不孬,我今年也搞三四十亩。"对国家和社会来说,因为土地流转,改善了农田基础设施,保持了已有的种植面积,为农副产品供应做出了贡献。土地流转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以上千元的价格租赁土地后,经营户不可能按照农民"一麦一豆"的模式耕种,所种植的都是高效作物,在淮北市,主要是大棚蔬菜。土地流转价格的逐年攀升,表明农业效益在不断提高,要求租赁农民土地的人越来越多,土地流转规模也在不断扩大。截止2011年9月,淮北市已流转土地27万亩,比上年增长20%。 土地流转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实现农业现代化方面,改革开放以后,我们曾经走上了政府主导的路子。由政府投资,建设了一些现代农业生产基地,但后来,大部分都失败了。新世纪以来,通过土地流转,形成了工商企业、经营大户、合作社等多种主体发展现代农业的格局,因为体制上的优势,大都做得非常成功。我们终于找到了通向现代农业的路径。 随着农业效益的提高,因为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这些纠纷多是流转程序和合同订立不规范造成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改变我们的文化,使广大农民接受现代商业文化,认识到合同的重要性,哪怕是再好再亲的关系,都应当把丑话说在前面,先小人,后君子,把一切可能产生的争议及解决办法都提前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其次,要学会运用法律语言清楚而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思,保护各自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中,农民也在不断学习和不断进步。2010年,在B镇,笔者看到了农民与工商企业经营者签订的流转合同,价值尺度不是货币,而是小麦。每亩地为1000斤小麦,由租赁者逐年支付。租赁者既可以以小麦的形式支付,也可以支付时国家公布的小麦市场价以货币形式支付。当然,这与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有关,10年前的1000元与今天的1000元以及与10后的1000元,肯定不是一回事。农民对货币的信任度降低了,只好把小麦当作价值尺度。我们居然回到了以物易物的时代。再次,当行政村作为土地流转中的当事人时,尤其要慎重,至少在与农民订立合同时要明确写上,不得以其他问题的出现而影响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当然,对于其他问题,村干部也应积极主动地解决,以确保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与安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