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
时间:2012-03-10 14:42
来源:乔熙
作者:真冰时代
中国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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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优势 1、责任形态的二元性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存在两种承担不同责任的合伙人,执业合伙人对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在这一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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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 (一)特定情况下的有限责任使合伙人内部的责任分配更趋公平合理 合伙人之间的无限连带责任是普通合伙企业最显著的特征,而我国新《合伙企业法》第57条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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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农村土地管理法。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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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这是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新规定。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司参加合伙应通过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机构进行。 有的部门、专家提出,这一规定实际上是不允许国有独资企业、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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