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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复习资料:土地法与土地法律关系

时间:2012-03-23 16:20来源:随风起舞 作者:solarf 中国法律网
土地法与土地法律关系

一、土地法

(一)土地法的概念及特征

1.土地法的概念

土地法是调整以土地为客体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说,土地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由国家强制实施,以民法或行政法调整因确认土地所有权、取得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它与土地相关的他项权利,及因开发利用土地、规划管理土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土地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法,仅指以土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土地法,不仅包括以土地法命名的法律规范,而且包括其它以调整土地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法一般是指广义的土地法。

2.土地法的特征

(1)土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2)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3)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例题:土地法的特征包括:

A.土地法既包括财产法规范,又包括行政法规范。

B.土地法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

C.土地法既包括强制性规范,又包括任意性规范。

D.土地法包括强制性规范,不包括任意性规范。

答案:A.B.C.

(二)土地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

土地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国家重要的法律之一。这不仅是由于土地法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而且由于土地立法原则、调整方法及其内容和体系,都是取决于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

1。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可以归结为三种类型:一是调整人与土地的关系,是以符合生态规律为前提,旨在维护长远、完善的生态系统;二是以国家为主体,直接行使土地管理权的社会关系,是以国民经济综合体为其核心,旨在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三是不以国家为主体,土地公犯桃花。间接参与土地管理的社会关系,是以土地的商品属性为基础,旨在发挥土地的资本功能,以促进土地生产力的发展。国家通过行政管理间接地参与这类土地关系。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

例题:判断土地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R)

2.土地法的调整方法

土地法的调整方法取决于土地法的调整对象。

(1)民事调整方法。所谓民事调整方法是指在调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时适用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法律调整手段。

(2)行政调整方法。所谓行政调整方法是指在调整土地行政法律关系时适用的管理、监督的法律调整手段。这类调整方法表现为:

①在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中,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被管理者进行监督和约束,被管理者不得拒绝接受。

②土地行政管理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命令或指令被管理者从事某些行为或限制某些行为,被管理者必须服从。

③土地行政管理机关依照行政职权要求被管理者从事某些行为时,不必付任何代价。

(三)土地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按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土地法是属于经济法范畴的,有其自身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上看,其构成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主要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宪法对土地问题所作的规定,大多集中在土地的所有制等基本问题上。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合理利用土地。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第十条第四款进行了修改,将该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2.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它法律规范。我国目前有关的土地法律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该法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土地立法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全面规定了调整土地财产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要求。该法规定了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内容;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规定了土地相邻权制度;规定了土地产权的法律责任制度。

3.土地行政法规

土地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国务会议通过制定的。土地行政法规是土地法规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通称"条例"、"办法"和"规定"。

4.地方性土地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他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5.土地行政规章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类规章一般称为专项法规。

6.地方土地规章

地方土地规章是指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土地问题的规定。依照我国宪法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权依法发布地方性土地规章、指示或行政命令,但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二、土地法律关系

(一)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1.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经法律规范调整后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现实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土地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类型,是人们在开发、利用、整治、保护和管理土地过程中,依照土地法律规范而形成或建立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土地法律规范调整土地关系的结果,也是土地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

2.土地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般说来,土地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土地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土地的过程中,土地使用税。依法所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2)土地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关系,是社会关系参加者在国家意志的指导下结成的一种关系。它既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意志,又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但土地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只有符合国家的意志,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与保护,才能得以实现。应当指出的是,在土地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志所起的作用或实现的程度是比较小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往往不单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严格受国家控制的。

(3)土地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土地关系参加者,在建立、变更和终止土地权利关系时,要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土地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有效性和严肃性。

(4)土地法律关系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组成,土地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1.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

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土地关系的参加者,即土地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土地法律关系中一般说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1)国家。在我国,国家既是领土主权的主体,又是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2)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管理活动,行使职权。在土地使用法律关系中,任何国家机关经依法批准,都可以成为土地使用法律关系中的主体。

(3)社会组织。在我国,目前有三种类型的社会组织,它们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一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社会团体等。这些组织作为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都是以法人名义参加土地法律关系的。二是国营农场。只有它们才能将国有土地作为农业生产资料来使用。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们也可以在集体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中作为发包人参加土地承包经济法律关系。而乡镇企业、供销社等一般只是作为参加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主体。离婚法律咨询网

(4)公民。包括城市公民、个体户、私营企业以及农村的农户、专业户等。

此外,三资企业也可作为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但它是由专门法规来调整的。

2.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

土地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土地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里所称的权利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的条件下,为某种行为或实现某种利益的资格。义务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责任。土地权利主体和土地义务主体,通常为特定的人;但有时可以指不特定的人。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内容是构成一切土地法律关系内容的基础。

由于土地权利和土地义务的内容在性质上的不同,决定了土地权利和土地义务的实现及土地权利的保护是各不相同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权利和土地义务的内容具有民事性质。土地权利主体可请求义务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为行为,以实现自己的土地权利,满足自己的经济利益。

(2)土地权利和土地义务的内容具有行政性质。土地权利主体可直接按照法律规定一定的行为,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职责,这种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表现为既是土地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又是它的义务内容,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由同一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这种土地权利和土地义务关系主要发生在土地管理法律关系中,表现为有关国家土地管理机关根据土地法律规范所直接赋予的土地管理权和土地管理职责。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享有编制和拟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利,同时也担负有必须按照规定编制和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职责,这是它们对国家应负的义务。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其所管辖的范围内,受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便负有执行该规划的义务,因此,这种关系是建立在参加者相互之间处于行政性隶属关系的法律地位的基础之上,它具有行政性质。

(3)土地权利和土地义务具有民事和行政双重性。它主要发生在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

例题:判断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内容是构成一切土地法律关系内容的基础。(R)

3.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

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主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行为指向目标.

目前,人们对土地法律关系客体的认识,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客体是物;另一种则认为客体是行为,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我们认为客观存在的土地法律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其构成要素的客体,也是多样的。它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在各种土地法律关系中,客体的具体形式,取决于主体权利、义务的性质和主体参加法律关系所要实现的目标。

(三)土地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土地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1)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这种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一经形成,就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2)土地利用与保护法律关系。国家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就形成了实施规划、计划和服从规划和计划的权利义务关系。

(3)土地使用法律关系。土地使用法律关系是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与土地所有者与其它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对一定面积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同时,负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有按规定支付土地使用税的义务。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在各自行使权利时,负有互不侵犯土地使用权的义务。

(4)土地征用法律关系。土地征用法律关系是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时,在国家、农民集体和用地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复合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征用土地的行为一经发生,就形成了三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即国家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征用关系;用地单位与国家之间的土地使用关系,用地单位与农民集体之间的用地补偿关系。

(5)土地管理法律关系。土地管理法律关系是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与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之间所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为了管好用好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对全国土地实行统一管理。土地管理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时,便依法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形成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土地法律关系的形成,主要是由土地管理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的。

(6)土地税收法律关系。土地税收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土地使用者之间,依税法的规定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一个新的税法颁布实施后,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征税和纳税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所处地位进行划分

(1)权利、义务基本对等的法律关系。

(2)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在国家依法管理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土地法律关系中,国家是以政权组织的身份参加法律关系的,它代表全民利益、整体利益,依照统一的意志来行使土地管理权。在国家与其它土地法律关系参加者发生关系时,便居于主体地位。相对另一方主体就居于从属地位。主体双方地位的不同,就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不对等性。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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