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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起案例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

时间:2012-03-25 06:14来源:夏末冬至 作者:别开生面 中国法律网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施行,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根据省妇联权益部第三季度的信访分析显示,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仅靠一个部门是远远不够的。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未成年人的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单亲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孩子存在着维权难的问题。

  残疾少年阿鹏、阿成上学难

  【事件】家住市湟中县拦隆口镇班仲营村13岁的阿成和15岁的阿鹏自小患有疾病,不能像正常孩子一样上学。看着兄弟俩整天呆在家里,父母急在心头。在四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2007年8月15日,父亲邵应海来到青海省妇联,请求为孩子联系残疾人学校上学事宜。

  【维权经历】经过多方咨询、查找各类残疾人学校的相关信息(主要是接收条件),并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青海省妇联工作人员为邵应海提供了省特殊教育学校、湟中县职业技术学校残疾人培训班、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三所学校。但因两个孩子早期未接受过系统的康复治疗与训练,随班就读或上残疾人学校有一定困难,最终,邵应海夫妇将两个孩子送进了省某智障人士社区服务工作站托养、教育、训练。就此事,省妇联以“残疾少年儿童辍学事件的思考”为题向有关部门作了反映。

  白血病少女晓玲治病难

  【事件】2007年8月20日,西宁市城中区居民刘书香夫妇拖着疲惫的身躯敲响了省妇联权益部的门。原来,他们正在上高二的女儿晓玲被医院确诊患有白血病,需要数十万元医疗费。贫困的家庭根本无力承担巨额医疗费。

  【维权经历】经过调查核实,省妇联权益部立即联系了省民政厅慈善总会等单位,刘书香夫妇也向西宁市政府、民政局、教育局、共青团西宁市委等多家单位求助。与此同时,晓玲的同学制作了横幅,发起募捐活动,社会热心人士均以不同的方式给予了晓玲一定的帮助。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对于期房一次性付款。类似贫困家庭遭遇家人患病或突遭横祸的事件,权益部每年都会受理几起。由于省妇联没有专项救助经费,遇到这类问题,只能通过与相关部门协调给予帮助,很难有效解决。

  意外怀孕少女终止妊娠难

  【事件】2007年9月17日,省妇联接到了意外怀孕少女兰兰的求助电话,据兰兰讲,她从小父母离异,中途辍学。2007年2月,为贴补家用,她只身从大通来到西宁打工,被一男子欺骗怀孕近六个月,身无分文的她陷入了困境。

  【维权经历】在了解到具体情况后,省妇联工作人员四处奔波,希望能找到一家医院帮助兰兰摆脱困境。但是,由于兰兰无力支付手术费用,并且做手术不能没有家属的签字等问题,手术遇到了难题。经多方联系、协调,最终,西宁市生殖保健院为兰兰成功实施了引产手术,并为她减免了所有费用。

  少女被撞身亡索赔难

  【事件】2007年9月18日,乐都县雨润镇荒滩村村民王国善就女儿被火车撞死索赔一事向省妇联权益部咨询。2007年4月25日,王国善13岁的女儿沿铁道旁一米宽的小路前行,在离涵洞口45至50米处,至西宁列车在一瞬间呼啸而过,女儿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铁路部门认为,此次事故铁路部门没有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补偿了500元。

  【维权经历】省妇联工作人员认真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于去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人身伤亡是不可抗力或者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人员建议王国善拿出证据证明女儿死亡与自身原因无关,否则只能接受补偿500元的结果。同时,工作人员将网上类似案例及处理结果、专家及律师说法等提供给王国善供其参考。

  短短三个月内,省妇联权益部受理了多起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权、教育权、生命权、发展权、平等权的案例。据了解,当前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难点在于:一些地方、部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重视不够,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有待于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受智力发育、认知水平等限制其权益易受侵犯,未成年人的自护本领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规定贯彻落实不到位,且缺乏相应的配套服务措施;全社会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有待进一步营造。

  尽管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强化了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的保护责任,但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各行各业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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