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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宏观解读

时间:2012-03-26 04:31来源:访梦 作者:Melody 中国法律网

  年关将至,市场上又掀起了一波又一波的竞争交易浪潮,各种促销让利和奖励赠送层出不穷,让消费者目不暇接。一些危害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趁势兴起,冲击着正常健康的市场交易经营秩序。

  如何维护市场正常健康的交易经营秩序,让广大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日前,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今年以来,市工商经检执法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交易经营存在的虚假宣传、违法有奖销售、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展开查处整顿,加大了对市场公平交易的监理,目前已查处十几宗违法不公平交易案件。

  对此,有关部门相关人士表示,如何通过加强执法建立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已成为我市工商执法机关的核心职能。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任务日趋繁重

  近几年,有关市场竞争的立法和执法工作更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特别是对垄断行业要引入竞争机制,放宽行业标准,允许其他国有资本、民间资本及外国资本投资、入股、参股垄断性行业企业,形成多面竞争的格局。这些都这意味着市场竞争会更加激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任务更加繁重。

  12月15日,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西门子全球行贿案,因西门子同意支付合计4.5亿美元刑事罚款而告一段落,西门子已为行贿案付出13.45亿美元的代价,成为历史上因行贿而被施以的最严重惩罚。

  据了解,在欧美等国,由于其市场经济起步早,很快意识到商业贿赂对整个经济制度的“蛀虫效应”,因此各国都有严厉的法律来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因此,分析人士指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打击力度,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据了解,目前,由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职能交叉,分管部门间的职责不够明确,致使工商执法人员牵扯了很大一部分精力去做不是自己主要职责范围内的事情。

  面对这样的内外环境,市工商局党组对该局经检大队进行了“执法工作转变升级”两个重大课题的调研任务。

  “两个转变”促思想升级

  今年3月,市工商经检大队在全局检验系统的公平交易执法升级转变研讨会上,率先开展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的交流活动,并一致认为提升经检执法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就是要紧紧抓住《反不正当竞争法》,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升级转变的突破口和新核心。

  对此,市工商局领导提出了“两个转变”。据记者了解,“两个转变”的重心就是要紧紧地抓住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监管这一主线。具体来说,一是指监管方式从粗放型监管向精细型监管转变升级。从过去的突击式、运动式、专项式的监管方式,向重规律研究、重现状分析、重常态长效的精细化、科学化监管转变升级,提升监管的精度。二是指监管层次从低端监管向高端监管转变升级。由过去对小额、简单、显性市场经营行为监管为主,向对房地产交易、汽车交易、金融、中介资讯、网络交易等大额、复杂、隐性市场经营行为监管为主转变升级,提升监管的水平和效能。

  在此要求下,经过多次研讨,市工商经检大队从实际出发,积极寻找现阶段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要求、适合工商经检监管执法实际的路子,开创了执法工作的新局面。

  实施专项措施

  今年初,根据群众举报,我市某跨国企业涉嫌进行不公平、不正当交易。市经检大队抓住有利时机,迅速将规范公平交易的执法触角伸向大型零售业,组织了一次查办零售业商业贿赂专项行动,由此拿下向《反不正当竞争法》领域深化的一个重要“桥头堡”,最终在复杂的环境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据了解,为了打开反法工作的被动局面,市工商经检大队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

  一是加大对反法案件的研究。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对反法的主要条款。

  二是以点带面,着力培养专业化执法人员。经检大队采取了专案组工作方式,从各办案科(队)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理大要案件。然后办案检验和要点带回本科(队),促进大队整体办案水平的提高。

  三是积极引导、大力支持查办不正当竞争案件。据了解,经检大队内部每周一的工作例会中,一定会把反法案件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及时通过相关情况,对案件中出现的难点问题组织大队人员共同探讨,较大程度上排除了执法人员对查办该类案件的畏难情绪,树立查办案件的信心。

  续写新的篇章

  此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酝酿,相比看大学生自主创业政策。经检大队领导班子果断提出了:以“两化”为统领,以“两个转变”为目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要依托,创新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率的总体思路,并形成了《经检大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下发各办案科(队),以此拉开了提升经检执法全面推进的序幕。

  目前看来,“两个转变”的实施,开阔并转变了经检大队的办案思路。在转变执法重心后,经检执法突出了办案重点,拓宽了办案领域,并提高了执法水平。据记者了解,现在执法部门所办案件类型已经从走私、贩私单一类型向大型零售业、医疗机械中间、医院、金融、地产评估、旅游行业领域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拓展。

  据统计,今年以来,经检大队查办案件接近400宗。其中,反不正当竞争和知识产权方面案件占据了90%以上。而在升级转变前,这方面案件只占10%,无合法来源类案件占到90%以上。

  案例一 某国际大型公司商业贿赂案

  今年8月,市工商局在协助内地工商部门调查一宗案件中发现,我市某一国际大型公司存在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法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处理。

  案例解析:当事人于2000年与内地某省一医院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向该医院销售一套价值800多万元的医疗器械,在合同中约定由卖方赠送给买房一部价值15万元的面包车一辆。在完成购销合同付清款项后,该医院购买一辆价值17万元的桑塔纳轿车赠送给当事人。

  该行为是属于采用财物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违法行为。

  案例二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奖销售案

  今年3月,根据群众反映,我市某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新开发的XXX楼盘时,采用违法的有奖销售方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实,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工商局依法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理。

  案例解析:当事人于2008年3月推出自己开发的新楼盘,为吸引购买者,采用购买者“转盘大奖送”的方式举行有奖销售活动,奖项规定10个格档,其中的格档有送1万元购房款、送2万元购房款、送3万元购房款等。

  该奖项金额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有奖销售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元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相关链接:

  1.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行为;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称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5)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

  (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7)商业贿赂行为;

  (8)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9)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10)低成本倾销行为;

  (11)搭售行为;

  (12)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3)商业诋毁行为;

  (14)串通投标行为。

  2.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行为”,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其中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为行贿,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为受贿。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商业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工商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什么是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对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罚?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

  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对比一下创业项目《创业邦》 创业项目 杂志。是仿冒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4)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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