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客体不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不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是国家经济管理活动或经济管理秩序、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而应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观点。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具体表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种合法的社会关系。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报酬,因此不能直接从公民那里收受职务行为的报酬,否则就属于不正当的报酬。职务行为的合法、公正性首先取决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如果职务行为可以收买,土地。可以与财物相互交换,那么,职务行为必然只是为提供财物的人服务,从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进而导致公民丧失对职务行为公正性和国家机关本身的信赖。这里所说的职务行为,既包括正在实施或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也包括将要实施的职务行为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即国家工作人员既不能以正在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为依据,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也不能以将要实施或者许诺实施的职务行为为依据,向他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所以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包括将来的职务行为、正在实施的职务行为、已经实施的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交换性。职务行为即包括与完全属于职务范围的合法行为,也包括与职务有关的超越或者滥用职务的行为。不可收买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本身;二是公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这种依赖是国家机关开展工作、国家机关实现其宗旨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admin) |